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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報廢拖拉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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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文號:
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告
第6號
現公布《德宏州報廢拖拉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德宏州報廢拖拉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強我州拖拉機的報廢管理,強化拖拉機的事故預防,確保拖拉機的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拖拉機禁用與報廢》(gb/t16877—1997)和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關於嚴格拖拉機及其駕駛人員管理,切實加強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雲農機監字〔2006〕2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德宏州報廢拖拉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拖拉機定義
1-1大中型拖拉機
發動機標定功率大於14.7kw的拖拉機(含14.7kw)。
1-2小型拖拉機
發動機標定功率小於14.7kw的拖拉機。
1-3報廢
拖拉機因使用年限長、技術狀況惡化不宜繼續使用而作廢。
第二條拖拉機報廢技術條件與經濟指標
2-1大型鏈軌式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2年(或累計作業1.5萬小時)。
2-2大型和中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5年(或累計作業1.8萬小時)。變型運輸型拖拉機單缸使用年限超過6年。
2-3小型拖拉機使用年限超過10年(或累計作業1.2萬小時)。
2-4未達到報廢年限的,且技術狀況差又無配件來源的;因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2-5經過檢查調整或更換易損件後,在標定工況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於出廠標定值20%,或發動機有效功率降低值大於出廠標定值15%的。
第三條報廢拖拉機登記範圍
凡在德宏州轄區內登記註冊使用的拖拉機,無論是機關廠礦、學校、農場、農村拖拉機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都屬報廢登記範圍。
第四條辦理延緩報廢與註銷登記
4-1經拖拉機所有人申請辦理延緩報廢手續,每次辦理延緩報廢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4-2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對延緩報廢的拖拉機嚴格管理,每年對其進行兩次安全技術檢驗,簽注「延緩報廢」及期限,加蓋農機監理證件專用章。
4-3辦理延緩報廢手續的拖拉機,未按規定時間參加檢驗的,一律強制辦理報廢註銷登記。
4-4變型運輸型拖拉機每次辦理延緩報廢,期限不超過一年,最多可辦理三次延緩報廢手續。
4-5辦理延緩報廢手續的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在一年內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標準要求的,應當強制辦理報廢註銷登記。
第五條報廢拖拉機登記
5-1達到報廢期限與報廢條件的拖拉機,由縣級農機監理機構開具報廢通知書,收回拖拉機號牌、行駛證、《拖拉機登記證書》,發放《拖拉機註銷證明》,拖拉機所有人將報廢拖拉機運到指定報廢回收公司。
5-2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報廢拖拉機的登記辦理上報,州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將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上報報廢拖拉機分期分批在德宏團結報、德宏州農業信息網上刊登,將報廢拖拉機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底盤號向社會布。
5-3對於達到報廢期限和報廢條件的拖拉機所有人拒不辦理任何手續而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強制辦理註銷登記。
5-4經登記報廢拖拉機的戶主當年新購拖拉機、農機,申請國家財政農機購機補貼,符合補貼對象和範圍的優先給予安排。
第六條附則
6-1本實施辦法由德宏州農業局負責解釋。
6-2本實施辦法由州、縣市(區)農業局組織實施,德宏州農機安全監理所、各縣市農機安全監理站具體實施。
6-3本實施辦法從2008年7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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