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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滁州市企業登記並聯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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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關於印發《滁州市企業登記並聯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滁政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滁州市企業登記並聯審批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實行企業登記並聯審批是我市貫徹行政許可法,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必須統一思想,加強溝通和協調,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切實提高審批效率,確保這項制度順利實施。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十四日
滁州市企業登記並聯審批實施辦法
為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營造寬鬆的市場准入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快速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整治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的實施意見》精神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企業登記並聯審批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企業登記並聯審批是指各類市場主體申請登記時,其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將有關申請資料轉遞到相關行政審批部門,由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和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審批事項、核發營業執照的行政審批制度。
申請人在本市境內申請登記設立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申請企業變更登記,其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前置審批項目的,均納入並聯審批。
二、並聯審批的程序
企業登記並聯審批的程序是「工商受理、轉遞相關、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一)工商受理
申請人申請企業登記註冊,其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項前置審批的,由工商部門設在當地的行政服務中心窗口(以下簡稱工商窗口)受理。
(二)轉遞相關
工商窗口受理申請後,對涉及其他行政審批部門前置審批的項目,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具《企業登記並聯審批項目辦理告知書》(附件一),連同申請人的有關材料一起,及時轉遞有關行政審批部門服務窗口,同時將告知書抄告中心管理機構。對於前置審批項目未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工商窗口將告知書抄告中心管理機構,由中心管理機構負責督辦。
(三)並聯審批
l、凡法律、法規賦予或上級職能部門依法授予前置審批職能的部門均為並聯審批部門。
2、各並聯審批部門(中心窗口)在接到工商窗口的《企業登記並聯審批項目辦理告知書》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事項。對表示同意的,應及時發給申請人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書,同時開具《企業登記並聯審批項目審核意見書》(附件二)反聵工商窗口並抄送中心管理機構。對表示不予同意的,還應當隨附具體意見和理由,由工商窗口,統一答覆申請人。
(四)限時辦結
1、並聯審批部門在收到工商窗口轉遞的申請人申請及有關材料後,應及時請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專項資料。對屬於本部門權限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或承諾時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審批權限在上級部門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並負責催辦。
2、申請人手續齊全的,工商窗口應在收到並聯審批部門表示同意的書面意見後7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3、工商部門和並聯審批部門應當在45日內完成並聯審批,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由工商窗口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造成延期的並聯審批部門應提前向中心管理機構作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批的,由中心管理機構報請市政府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並聯審批的組織和監督
(一)企業登記並聯審批工作涉及面廣,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和工商部門要加強協調有關審批部門,認真做好這項制度的運行銜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服務意識,減少環節,縮短時限,方便企業,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二)要建立並聯審批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企業登記並聯審批中的有關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由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召集。聯席會議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報同級政府協調解決。除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外,並聯審批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費一律由設在中心的銀行結算窗口集中收取。
(三)各級工商部門和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要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企業登記專項審批和核准工作。要依法將有關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四)並聯審批工作中,涉及上級行政審批部門的專項審批,由有關單位按照職權及其隸屬關係,上報具有審批權的上級行政部門審批。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收到下級行政審批部門報送的審批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或承諾時限內完成審批,並及時告知下級部門。
(五)要加強對後置審批項目的監管。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後置專項審批項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或承諾時限內為企業辦理相關批准文件或許可證書;不同意辦理的,應及時抄告工商窗口,核銷該企業的專項經營項目。
(六)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並聯審批工作的監督。行政服務中心要對並聯審批制度執行情況定期予以通報,提出督辦意見。申請人發現並聯審批工作中有不正之風或違背承諾現象,可向有關部門投訴,並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市行政服務中心投訴電話:0550-3216170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電話:0550-3215647市監察局投訴電話:0550-3037755
四、本實施辦法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企業登記並聯審批項目辦理告知書
政聯批字第號
窗口(部門):
企業名稱:
申請開業(變更)登記,需辦理
項目審批手續,請你窗口(部門)在接到本告知書後,對審批項目進行審核,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審批意見書面反饋行政服務中心和工商局窗口。
聯繫人:
電話:
年月日
(工商局窗口蓋章)
(說明:本通知書一式三聯,工商局窗口、行政服務中心各存一聯,第三聯交相關並聯審批部門)
附件二:
企業登記並聯審批項目審核意見書
政聯批字第號
工商局窗口:
企業名稱:
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經對審批項目進行審核,現提出以下審批意見:
年月日
(並聯審批單位蓋章)
(說明:本意見書一式三聯,並聯審批單位、行政服務中心各存一聯,第三聯交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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