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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繼承人需要公證嗎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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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繼承人不一定需要公證,看個人的需求。公證是為了避免出現遺產糾紛,如果當事人和其他的繼承人有明確的分配好那麼是不需要在進行公證。如果需要公證的話,那麼是需要申請人的身份證以及遺囑等資料到公證處進行辦理的。

  一、遺產指定繼承人需要公證嗎


  遺產指定繼承不一定需要辦理公證。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遺產糾紛,如果當事人和其他繼承人對於繼承的財產有明確的劃分,可以不需要公證。但是由於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不同的情況,而且隨時可能會發生變故,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最好還是去辦理公證為好。這也是日後出現風險後,可以向法院提交的有力證據。

  二、指定繼承人是什麼意思


  指定繼承人是指立遺囑人依法訂立遺囑,確認由特定人員享有繼承權的法律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三、被指定繼承人繼承遺產需要做什麼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認定
  1、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如果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
  3、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4、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二)為什麼要確定繼承開始時間?
  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2、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3、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三)繼承開始要做什麼?
  繼承開始的原因應該是被繼承人死亡,所以,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該即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與繼承相關的人。這應該是一個法定義務。
  如果有繼承人出於個人恩怨或侵吞遺產的目的故意不通知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可能會引發弔唁權之類的爭議,不排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可能。以前已經發生過因此給其他繼承人造成精神傷害而賠償的情況了。實用法律知識
  另外,在有繼承權的各方未達成處理一致或未經法院判決前,相關持有遺產的人應該妥善保管遺產。其他繼承人也應儘快了解遺產情況。
  遺產的保管
  1、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產應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繼承人,也可能是非繼承人。
  2、保管遺產支出的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支付。網
  3、對於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但無法參加繼承的人,應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並為其確定遺產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四)分割遺產有幾種方式?
  繼承開始後,為避免爭議,建議儘快就相關遺產繼承問題進行協商,無法自行協商可以找街道、村委會、其他親屬進行協調,也可以找律師進行諮詢分析並聽取相應建議。
  如協商一致,儘快達成書面分割意見確認。
  形成一致後,動產可直接分割,不動產、存款等需要辦理過戶的財產,應及時辦理繼承公證後過戶。
  如確實分歧較大,無法協商,建議儘快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實踐中,有些人協商不成也不起訴,就有可能造成時效超過,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雖然沒有超過時效,但相關遺產滅失或狀態發生變化,給繼承遺產造成認定難、分割難等障礙。
  從上述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遺囑上面的指定繼承一般都是不需要進行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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