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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的正當化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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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制度是我國刑罰執行過程中,兩種應用廣泛,有利於促進罪犯改造和穩定監獄秩序的刑罰執行變更制度。在眾多的訴訟法教材書,都把減刑、假釋程序的運作列入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但是在訴訟法學的研究領域裡,學者們鮮有人涉足該程序的研究,這與日益繁榮深入的訴訟法學研究極不相稱。而事實上,該程序的研究意義十分重大,它直接關係到國家制刑、求刑、量刑權的最終實現,涉及對國家行刑權恣意行使的限制,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程度,確認罪犯的被改造效果。目前,我國減刑、假釋程序很不規範,極待完善,筆者希望能通過此文,對該程序理論與實踐上的完善能有所裨益。但在展開論述之前,筆者首先要界定本文所探討的減刑、假釋程序僅指法院在受理減刑、假釋案件後所進行的審理程序,而不包括行刑機關根據減刑、假釋條件提出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
一、正當程序的內涵、評價標準及其價值
所謂程序的正當化是指改革現有程序中的非正化因素,構建一種能實現程序正義的正當程序。那麼什麼是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概念最早出現於1354年愛德華三世的時代,原來這一語詞只是指刑事訴訟必須採取正式的起訴方式並保障被告接受陪審裁判的權利;後擴大其適用範圍,意味著在廣義上剝奪某種個人利益時必須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並得到傾聽的權利,從而成為英美法中人權保障的根本原則[1].
自然公正是正當程序原則在英國的獨特表現形式[2],其具體內容包括:1)任何人不得自己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2)任何一方的訴詞都要被聽取[2].自然公正原則只是一個程序法原則,而不是一個實體法原則,後來它是正當程序的最低標準。
而美國繼承和發展了正當程序觀念,正當程序被區分為「實體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前者是對聯邦和各州立法權的一種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項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者財產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覆無常的;而應符合公平、正義、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後者則涉及法律實施的方法和過程,它要求用以解決利益爭端的法律程序必須是公正、合理的。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辭典》對程序性正當程序的含義作了具體的解釋:「任何權益受到判決結果影響的當事人有權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並且應被告告知控訴的性質和理由……合理的告知、獲得法庭審判的機關以及提出主張和辯護都體現在程序性正當程序之中」。程序性正當程序所表達的價值就是程序正義[3].而本文站在訴訟法的角度上研究減刑、假釋程序的問題,研究的是程序性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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