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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如何擔責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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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法制網
□ 古孟冬 曲軒
現實生活中,遇到朋友搭車,是搭,還是不搭?相信絕大多數人回答是肯定的:搭。但殊不知,安全到達目的地,一定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可一旦發生意外,結果可能是好心人成仇人,因為賠償對簿公堂。這不,曲陽縣人民法院日前就審結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張五、王六(均系化名)系好友,一天晚上一起吃飯後,王六搭乘張五駕駛的車輛回家。路上,由於張五操作不當,與路邊的水泥墩相撞,車輛側翻,發生交通事故,致王六受傷。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張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六無責任。
王六傷愈出院後,因醫療費等各項費用的分擔問題與張五協商無果,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張五賠償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全部損失。
曲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五駕車致乘車人王六受傷,其應對王六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王六系無償搭乘張五駕駛的車輛,雙方構成好意同乘,應當依法減輕被告張五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張五賠償王六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合理損失4.9萬元的70%,即3.43萬元,並駁回王六1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
說法
好意搭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搭順風車」,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但發生交通事故後的侵權責任認定,《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實際判例中,一般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的規定,判決負有過錯的駕駛者對無過錯的搭乘者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張五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但因操作不當,與路邊的水泥墩相撞,致王六受傷,張五具有過錯,所以應當對無過錯的搭乘者王六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張五基於朋友情誼免費搭乘王六回家,沒有任何的獲利,不產生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約束關係,雙方不構成客運合同關係。根據公平原則,應適當減輕駕駛者的賠償責任,故此法院對王六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此外,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為,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倡導和保護,故應當酌情減輕駕駛者的賠償責任,以此通過法律手段促進全社會樹立誠信友愛的社會風氣。據此,法院最終判決張五賠償王六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合理損失4.9萬元的70%,即3.43萬元,王六自行承擔損失4.9萬元的30%,即1.47萬元,並駁回王六1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
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證,事故是人生悲劇的禍根。既然搭順風車之事不可避免,那麼辦案法官在此提醒車輛所有者,在駕駛車輛特別是有朋友搭乘自己的車輛時,一定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以確保自己和搭車朋友的安全,讓好心有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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