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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能否視為沒有約定

202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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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也是人們經常選擇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之一,對於仲裁在合同中是非常常見,在有些合同中會約定專門的仲裁條款,那合同仲裁機構有哪些?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能否視為沒有約定?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合同仲裁機構有哪些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二、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能否視為沒有約定
合同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可以視為沒有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八條,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
一般來說,對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
第三條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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