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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提存釋義是什麼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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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在法律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的,一般來說標的物在律師的從業當中是十分常見的一個事情的,在法律上也是有著相應的標的物提存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標的物提存釋義是什麼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標的物提存釋義是什麼


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於提存機構寄託、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於法定的提存機構(比如公證機關),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後,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於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
提存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三、提存法律性質


關於提存的性質,理論界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是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
第一種認為提存為公法上關係,至少為特殊的公法關係。又可以細分為兩類:1、公法上之關係說。此說認為,提存機關是由國家設立的,受領提存物而進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義務。2、國家處理非訟事件的公法上關係說。這兩類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差別。
第二種認為提存為民事合同關係。又可以細分為三類:1、寄託契約關係說。2、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關係說。3、提存為私法上的寄託契約,並有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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