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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家屬可以提哪些要求?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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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律師收集整理了關於工傷死亡家屬可以提哪些要求?的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更多專業問題建議諮詢律師。
一、 工傷死亡家屬可以提哪些要求?
工傷死亡家屬可以提的要求,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賠償標準有: 
1、醫療費用,包括因工傷產生的藥品費、手術治療費等; 
 2、伙食補助費,賠償的標準按照當地生活水平而決定; 
3、交通、食宿費用; 
4、康復治療費用,包括住院治療的費用、後期康復的藥品醫療費用;  
5、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保持不變,但不超過兩年;  
6、生活護理費用,在護理上按照生活部分不能、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三個標準進行支付工傷保險金; 
7、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因工傷導致殘疾,需要相應的輔助器例如輪椅、假肢等的費用; 
8、殘疾補助金;
 9、喪葬補助金。
二、傷殘等級的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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