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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抵押權之訴有什麼規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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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抵押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對第三人的撤銷之訴或執行有異議。一個局外人的。訴訟只能選擇兩者之一,且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本案的目的是阻止執行,因此案外人在執行異議訴訟中必須有明確的排除執行請求。未明確排除執行標的請求執行的,本院不得作出中止執行的判決
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對原案判決可能存在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加以證明。並非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提起的設計實體權利的異議都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範疇。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注意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要件、客觀因素、文書有誤、損害結果、時效期間及管轄法院的要素,以免因不具備法定要件而被駁回訴請。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總的來說,抵押關係當中,債務人一般都會提供自己的財產來作為抵押進行抵押財產,而抵押權人因此的就會享有對這筆抵押財產進行變賣的優先受償權利,當發生抵押權糾紛的時候,那麼在合同關係中抵押權人就是第三人的存在,可以行使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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