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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有哪些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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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形式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形式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一、對於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是由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由於締約過失責任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係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係(即信賴關係),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並破壞了締約關係,就構成了締約過失, 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這裡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並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係,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於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以上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四要件間又是彼此聯繫的有機整體,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必須嚴格按照這四個構成要件來進行 。
二、締約過失責任主要的情形有:
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
《民法典》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當經營者因他人惡意談判而遭受損害時,往往認為雙方不簽訂合同就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承認自己倒霉。其結果是,企業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實現,負面結果造成了新的法律風險。為避免因簽約疏忽造成損失,建議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委託律師對合同進行初步審查,檢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合同內容是否合法,以便從根本上降低疏忽糾紛的可能性,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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