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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案件聽證筆錄要怎樣處理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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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案件聽證筆錄要怎樣處理
1、聽證筆錄按以下情形處理:
(1)、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2)、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
(3)、聽證申請人或者證人拒絕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記明情況。
(4)、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後,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行政處罰聽證的筆錄效力是怎樣的
1、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理由是:經過聽證之後的證據和陳述筆錄,應該說比行政機關案件調查人員的調查終結報告更客觀、真實,與其他證據相比,聽證筆錄及確認過的證據更有說服力,因此,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對其他證據也應當作全面分析,作出決定;
2、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理由可歸納為:
⑴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與司法程序有區別,在聽證會之後補充得到的證據不能認為是無效的,仍應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⑵當事人在聽證會上不承擔舉證責任,只有案件調查人員才負有舉證責任,需要將與認定事實相關的證據在聽證會上被質證後確認,而當事人擁有的證據可以不出示。因而聽證會並非所有的證據都被確認過;
⑶聽證會是當事人權利的體現,如果當事人在陳述階段就表示放棄聽證,意味著這次聽證會不必出示證據和進行質證。因此,以聽證筆錄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唯一依據,在法理上不成立,實踐上也無法操作,只能作為依據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據;
3、聽證筆錄是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理由是:鑒於聽證制度剛剛引進,有待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探索,應讓以後的實踐來佐證和完善;
4、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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