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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罰款不能超過合同多少?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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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工程罰款不能超過合同實際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協商好,如果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數額,那麼支付違約金的一方是可以要求降低的,同樣如果過低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
一、工程罰款不能超過合同多少?
工程罰款不能超過合同實施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
1、工程建設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建築合同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罰款會有上限。比如實際損失是3000萬,罰款不能超過900萬。
2、罰款數額由處罰部門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確定。當合同中有約定時要看合同的約定,未約定的,罰款一般不得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不服行政機關罰款,該怎樣維權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即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1、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2、當事人如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規定: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是有上限的,一般是不能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只要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那麼此合同就可以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這樣才能避免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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