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醫療期滿怎麼辦
員工患病超過醫療期仍然不能治癒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病假和醫療期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更多是生理上的概念。
法律上,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長短有法定標準。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的長短需根據勞動者的病情而定。
(二)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關係,病假期內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病假期間的勞動關係保護,法律則無另外的規定,一般來說,當勞動者請病假且病假短於醫療期,除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在這一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請病假但病假已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醫療期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病假則更多屬於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範疇。
實踐中,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請病假的員工提供證明,並由企業行政審核批准。員工基於生病向企業請假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因違法公司的制度被解僱。
但是醫療期內則不同,醫療期內,除非是員工嚴重違法紀律,否則用人單位不能基於任何理由解僱勞動者。
三、勞動合同法關於病假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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