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醫療糾紛中的證據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 txt下載

從事法律訴訟工作的人都知道這麼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醫療糾紛案件中,也同樣存在證據的取得及運用問題,並且,有時候,證據還非常重要,直接關係到官司的成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而在醫療糾紛中常用的證據有:書證、視聽資料 、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其中,書證主要是病歷;視聽資料主要是錄音錄像;證人證言,主要是病友的證言;鑑定意見,主要是鑑定機構出具的醫療過錯存在與否及因果關係、參與度、傷殘程度等方面的專業意見。針對醫療糾紛的特徵,下面主要討論病歷、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的取得及運用。
一、病歷
根據原衛生部發布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曆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要求: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
就是說,要想證明醫療行為有沒有過錯,必須要先有病歷。如何取得一份雙方都比較容易認可的病歷?
封存病歷作為證據保全的一種重要方式。在證據意識越來越強的今天,醫患雙方都應該重視該種方式的利用。因為,經過封存的病歷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得到雙方的認可。
1、病歷封存的提出及辦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是對實物的封存,本文暫不討論)
根據該規定,患者有權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也就是,醫院或者患者認為有問題就可以提出封存病歷,而病歷保存方應當配合,不應拒絕。封存時,患者必須在場,醫院不能單方面封存。同時,對該條例規定的病歷(主要是客觀病歷),患者有權複印,醫院也不能拒絕。
2、封存病歷對醫患雙方均有利
在實踐中,患者基於怕醫院私自改變病歷內容,而提出封存病歷。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封存病歷是針對醫院的,似乎只對患者有好處。而事實上,有時候也證明患者的擔心不無道理。
二、視聽資料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的誠信程度不同,經常出現事實與現有證據不符的情況,在自己沒有書面證據能推翻對方證據的情況下,視聽資料就派上了用場。
案例介紹:患者在某三甲醫院治療,由某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醫學生做了小手術,並出現了不良後果。但在患者複印的病歷中,該手術記錄卻是另一位有資格的醫師做的。於是,該患者在訴訟前找到署名的醫師,在探討病情中獲取了該醫師否認參與手術的錄音。當然,在隨後的訴訟中,患者憑藉該錄音證據很輕鬆否定了醫院的手術記錄。
可見,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視聽資料有時候也能成為醫生手中的利劍。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也是醫患糾紛中可以利用的證據。當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其他人很難做到。因為,患者家屬、親戚朋友等與患者存在利害關係,證言很難被法院認定。而對方醫院工作人員作證的幾率更小。反之,醫院如果出具證人證言也面臨同樣問題。所以,該種證據常因情面、利害關係等運用較少,且效力較低,在醫患糾紛中一般不作為主要證據使用。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