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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起訴的程序是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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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起訴的程序
事先準備:選擇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起訴。
主要是原告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個別情況下可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
二、受理與立案。
法院接到起訴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開庭前準備
1、向當事人發送起訴狀、答辯狀副本。
2、確定審判組織。
3、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
4、確定審判人員是否自行迴避。
5、審查並確定案由。
6、確定當事人範圍、通知遺漏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7、審核訴訟材料。
8、認真調查和收集證據。主要方法有: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要求當事人、第三人提供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提取物怔、書證、視聽資料為證據;勘驗物證、現場。
9、查清是否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情況。
10、查清是否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併審理的情況。
12、查清是否有分開審理的情況。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情況。
14、制定庭審提綱。
19、開庭通知及公告。
四、開庭審理
1、開庭預備。
2、審理開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4)互相辯論。
5、法庭調解:行政案件不適調解。
6、合議庭評議。
7、宣判。案件審理終結,合議庭就當事人在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決定後,當庭予以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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