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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確定財產繼承人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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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如何確定財產繼承人


法院在審理繼承糾紛時,應當按照遺囑確定財產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確定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需什麼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本市戶口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原件;已註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材料。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戶籍註銷證明;在境外死亡的,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應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係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係證明。
7、被繼承人的遺囑。
8、提交域外被繼承人遺囑書的,該遺囑書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9、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10、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三、放棄遺產繼承怎麼辦理手續


房產繼承權放棄的公證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公證處申請辦理。
提交所需材料,申請辦理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和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
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公證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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