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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物權要遵循哪些原則?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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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認為,物權變動的原則有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公示是物權變動的具體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權變動的具體效力之抽象。
一、公示原則
公示是物權變動時,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法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物權具有主體上的對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這就決定了必須採取一定的方式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進行公開,以讓第三人知悉物權變動的事實,保證交易安全。根據物權法原理以及中國《物權法》規定,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有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兩種。
一般來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中國《物權法》對上述兩種公示方法作出規定外,還作出了關於物權變動效力發生的其他規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其二,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種情況下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公信原則
公信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所表現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據這一原則,物權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權的變動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則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讓物權秩序穩定,不管事實上的真實物權人是誰,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認定為法律物權,帶有明顯的“擬制”色彩。所以,有學者指出,公示原則要求各種公示方式必須準確反映物權變動的結果,以使社會公眾了解物權變動的實際情況,但公信原則並不要求這一點。
應該說,不管是公示原則還是公信原則,設立的初衷都是為維護交易安全。公示原則之功能主要是將物權變動的事實公開,讓第三人“知曉”;公信原則之功能則是讓物權變動的事實產生效力,讓第三人“信賴”。物權法儘管主要在於調整物的靜態秩序,認為,它同時也調整物的動態秩序,即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信原則的功能主要是保護民事交易活動中的善意受讓人,使善意第三人在與他人從事交易時只需信賴公示的內容本身即可,而無需去詳查公示內容是否真實以及對方是否真正享有權利。然而,公信原則要真正採用,必須有相應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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