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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對哪些涉外離婚案件有管轄權?

202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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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國法院對哪些涉外離婚案件有管轄權


  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2條的相關規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人在其本國法院起訴,中國公民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法院有管轄權。(6)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中國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二、法律婚姻但未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離婚,已經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須通過離婚登記來解除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還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後,儘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三、如何構成離婚呢


  對方構成重婚罪離婚的方式是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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