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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主要包括什麼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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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主要包括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以下幾個方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後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二、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中,仲裁是必經程序,也就是仲裁前置。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得受理。
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於請求待皮,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什麼的原則


提醒您,解決勞動爭議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等原則。處理爭議首先要依法進行,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公正原則。一方面要將勞動爭議當事人置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當事人的特權,另一方面應注意依法保護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勞動者。及時原則,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最後處理爭議要著重調解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向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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