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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管理辦法有哪些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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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有專門處理債權債務管理事宜的管理公司,承擔對於應收付款、預付款以及其他儲備金項目的管理職責。那麼債權債務管理辦法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債權債務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應收及預付款,是公司發生產品銷售,勞務供應等經濟活動,以及公司因為將要發生外購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等經濟業務,而預付供貨單位和提供勞務單位的款項,根據有關資料按購買單位或供貨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二)其他應收款是類似備用金、租金、各種賠款、罰款以及向職工墊付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其他應收款,按經濟業務各項類別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為了落實責任,便於款項的催收,在供貨單位或經濟事項後加註經辦人。
  (三)應付及預收款項是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材料商品採購以及勞務等經濟業務,是在產品交貨、工程完工驗收、勞務提供之前,預先按一定比例或合同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項,該款項按供應單位或客戶名稱設置明細科目。
  (四)其他應付款是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該款項應按事項類別和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

  二、民法典關於債權債務的規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三、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一)進行債務轉讓的時候,我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二)進行債務轉讓的時候,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在債務轉讓中,合同義務全部轉讓
  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債務轉讓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在債務轉讓中,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在債務轉讓中,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債務轉讓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總之,債權債務管理辦法包括管理公司的預收款應付款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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