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與糾紛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糾紛具體包括哪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多久受理
提醒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話,仲裁委員會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仲裁法》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