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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和留置權應該什麼優先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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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抵押權和留置權應該什麼優先


  抵押權和留置權應當是留置權優先,如果同一動產設立了抵押權,又被留置的,則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該動產留置並且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留置權、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順位原則】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於寬展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於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於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三、留置權產生的條件


  1.留置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只能在動產上產生。
  2.留置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係。提醒您,對於牽連關係,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三種: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如在保管合同中,委託人到期沒有支付保管費用,則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的貨物,拒絕向委託人交付貨物。
  3.債權已屆清償期。如果債權未到清償期,則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還不確定,債權人不能產生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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