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上班工資的發放是按照原先的工資水平進行發放,但發放的期限一般不會超過12個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受受到工傷後,申請工傷賠償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書等。
一、
工傷不上班工資如下發:
屬於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
工傷賠償的申請流程:
1.由單位或者職工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3.依法作出決定;
4.將決定書送達給職工和單位,由職工和單位攜帶決定書等材料去申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引用法條
一、
工傷不上班工資怎麼發
工傷不上班工資如下發:
屬於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
工傷賠償有哪些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
工傷賠償的申請程序
工傷賠償的申請流程:
1.由單位或者職工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3.依法作出決定;
4.將決定書送達給職工和單位,由職工和單位攜帶決定書等材料去申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引用法條
-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一十八條
-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 [3]《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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