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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之後恢復執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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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之後恢復執行的相關規定是,強制執行程序中止後,當事人發現被執行人的名下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一、

中止執行之後恢復執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具體的辦法是,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

恢復執行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1.恢復執行申請書;
  2.執行依據,判決書、調解書等;
  3.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結案文書;
  4.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材料,如委託他人代為恢復執行的,需另外提交委託書、受託人身份材料;
  5.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三、

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書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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