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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是什麼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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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是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支付加班費等。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更改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的,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一、

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是什麼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二、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更改勞動合同


  不可以。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就能變更。用人單位強制變更,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而勞動者違法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

勞動合同變更有沒有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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