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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醫療事故的鑑定方法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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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方法是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並安排醫學會組織鑑定,出具鑑定報告等。醫療事故鑑定必備資料包括患者身份證等。
一、

如何判斷醫療事故的鑑定方法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遵循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
  2.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
  3.安排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4.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進行鑑定。
  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

醫療事故鑑定必須攜帶哪些資料


  醫療事故鑑定必備資料是:
  1.患者身份證;
  2.患方陳述;
  3.代理人委託書;
  4.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複印件、其他醫院就診治療檢查等病歷原件。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

醫療事故鑑定費誰承擔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引用法條
  •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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