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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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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甲方(培訓機構名稱):
經營註冊地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編號:
聯繫電話: 投訴電話:
訓練場所:
考試場所: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乙方(學員姓名): 性 別:
學員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培訓事項達成一致。
第一條 甲方須向乙方出示經政府有關部門准予其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有關證照,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規定的培訓項目、時間為乙方提供培訓服務及辦理考試等相關手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可登錄駕培網查閱(網址:www.shjpxh.org.cn)。
第二條 乙方選擇 類 型車進行培訓;培訓周期不超過 天(自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日起),其中第二階段(科目二)培訓周期不超過 天。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總計 元(大寫為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第一、二階段(科目一、二)培訓費為培訓費用的 %,第三階段(科目三)培訓費為培訓費用的 %。
培訓費用的組成:
1.培訓費 元,包含:
(1)依據甲方經營場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經雙方約定培訓費 元;
(2)教材費 元。
2.考試規費 元,包含:
(1)科目一、二、三的首次考試(第一次考試,第一次補考),每次 元;
(2)駕駛證工本費 元。
3.其它收費 元,包含:
(1)首次科目二考試設備租賃費 元;首次科目三考試設備租賃費 元;
(2)科目二考試人身保險(同意□ 不同意□) 元。
第四條 收費
1.甲方應向乙方按第三條收費標準的全額開具稅務部門發票;乙方須將培訓費用及其他費用直接交至培訓機構的財務部門;甲方教練員不得收取、代繳培訓費用及其他費用。
2.乙方首次考試不合格,需再次參加補考的,應按第三條對應項目的收費標準收費。
3.乙方可自願選擇參加模擬考試,甲方必須按考場公示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培訓項目和學時要求,在規定訓練區域進行培訓;如實、規範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日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
2.甲方委派的教練員必須持有並主動出示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教練員證》;教練車應具有政府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及道路運輸證;教練車輛狀況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甲方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參加首次培訓;提前 天將申請預約考試日期告知乙方參加考試。
4.甲方及所屬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規定外的任何費用或物品。
5.甲方應遵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法規、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制定的《服務守則》、《行規行約》及《向社會承諾內容》。
6.甲方委派的教練員應遵守政府管理部門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練員教學服務規範》。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完成培訓項目並辦理考試等相關手續。
2.培訓過程中,甲方若有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事項的行為,乙方有權拒絕並及時要求甲方予以糾正;甲方若有違反政府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的行為,可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車輛管理所制發的《告知書》的規定投訴。
3.乙方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培訓規程,注意培訓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對由此造成的後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4.乙方如發生不能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並辦理退學手續。如因隱瞞上述情況,對由此造成的後果應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應如實填寫、確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日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簽字確認。
6.乙方提供的證件、體檢及相關信息必須真實有效。
第七條 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培訓的,按下列條款辦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關資料;
2.退還相關費用,其中:
(1)未進入培訓項目(以政府部門受理為準),扣除 元手續費;
(2)已進入培訓項目,在扣除前款費用後,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扣除:
已參加第一階段(科目一)考試(含未通過)、未參加第二階段(科目二)訓練:扣除 元;
已參加第二階段(科目二)訓練,在培訓周期內,退還培訓費用的 %,摺合 元;
已參加第三階段(科目三)訓練,未參加考試:退還培訓費用的 %,摺合 元;已參加第三階段(科目三)考試(含未通過),不予退費。
3.其它約定:
(1) ;
(2) 。
第八條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與使用規定》,乙方第二階段(科目二)和第三階段(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均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如乙方自願繼續申請培訓,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通知乙方培訓或未按規定約考造成培訓周期延長的,以自然日每日 元(政府部門限制培訓日除外)退還乙方。
2.因乙方不按通知培訓、未及時辦理退學手續或缺考造成培訓周期延長,並自願繼續參加培訓的,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
元(政府部門限制培訓日除外),並開具相應發票。
因乙方考試不及格造成培訓周期延長的不得另行收取費用;乙方不願繼續參加培訓,應及時辦理退學手續,配合甲方註銷《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選擇以下第 項方式解決: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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