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出讓毛地幾年沒開發可以收回嗎

2023年07月29日

- txt下載

一、出讓毛地幾年沒開發可以收回嗎
出讓毛地幾年沒開發是否可以收回,視情況而定。
(1)毛地出讓的實施步驟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出讓地塊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進行公開出讓的請示,請示中除明確擬出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規劃意見。
(2)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出讓後,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須知等要明確第一步中的相關要求。
二、「毛地出讓」的法律問題和風險
「毛地出讓」的實質是,政府只收取土地純收益,相應的開發土地和征地拆遷成本等費用由開發商來承擔,由此也導致原本由政府負責征地拆遷工作推給了開發商。因此,「毛地出讓」所引發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毛地出讓」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違法風險。不管是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還是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均規定的是土地出讓前達到「凈地」條件。交付只是土地出讓合同中,出讓人履行合同中的一項義務。出讓合同簽訂後,雖然沒有辦理物權變更手續,但土地出讓的法律關係已經成立。因此,「毛地」出讓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未達到「凈地」條件,可能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另外,我國《物權法》中第139條明確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這條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所體現,其第八條內容為在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時必須進行變更登記。顯然,土地使用權中標人自地塊中標到土地使用權中標人獲得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前的這一過程中始終處於較為尷尬的法律地位。雖然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獲得了政府行政默許的土地使用權,但理論上土地使用權中標人未必就是土地使用權的最終權屬人,或者說建設單位直接對土地原有使用權人權利的收回並占有使用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毛地出讓」面臨的經濟方面風險。從政府方面而言,由於「毛地出讓」對拆遷和動遷的成本核算只能估算,政府收益實際上難以準確估算,很難實現其收益最大化。而作為開發商而言,其作為土地使用權中標人雖然已經簽署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享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仍然屬於一種「期權」。由於擔心同一宗土地上存在兩種相同的土地時用權,為規避該問題,「毛地出讓」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一般都設置合同生效條款,即「本合同自拆遷安置補償完畢之日起生效」。「毛地出讓」這種情形下,土地使用權中標人在政府書面」形式」上交付土地後,為推進項目拆遷而先期投入大量資金,也將面臨著風險。如地塊拆遷工作進行完畢後,不能如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那麼土地使用權中標人對先期所投入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要求追回甚至賠償其他經濟損失的訴訟所應依託合同效力便處於待定或不清晰之中,從而使開發企業冒較大經濟風險。
最後,「毛地出讓」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由於「毛地出讓」需要土地使用權中標人投入人力財力進行大規模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因此土地使用權中標時間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之間相間時間較長,拆遷量大的地塊拆遷安置時間甚至長達多年,特別在因拆遷發生訴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毛地出讓」的開發項目極易出現開發周期過長,安置不及時等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穩定問題,使得土地使用權中標人和政府相關部門都焦頭爛額,面臨著原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提起裁決、訴訟和政府拆遷進度要求的雙重壓力,致拆遷時間的延長。另外,因為「毛地出讓」是將土地出讓金和拆遷補償費捆在一起,對開發商而言,在地價一定的情況下,壓低遷補償就等於多獲利,因此補償不公,甚至野蠻拆遷,造成社會衝突,影響社會穩定。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