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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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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訂立的買賣合同是網購消費合同,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應當依據《民訴法》第23條關於合同糾紛訴訟管轄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接下來由編輯在本文為您介紹網購消費合同發生糾紛時確定管轄的法律依據和司法實踐的相關知識。
【法律依據】
被告住所地:網絡經銷商所在地,消費者在提起維權訴訟前,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網絡經銷商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從而據此確定網購消費合同訴訟的被告及其住所地。
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訴法解釋》第20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按照該條的規定,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有約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約定履行地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為準,法定履行地則根據買賣合同標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別將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確定為法定履行地。
【司法實踐總結】
1、法定履行地規則的對人效力範圍
在網購消費合同中,只有消費者和網絡經銷商是合同當事人,網絡交易平台是合同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僅為用戶物色交易對象、就貨物和服務交易進行協商等提供地點和技術服務,並非網購消費合同當事人,不受合同當事人之間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約束,更不受當事人之間合同糾紛訴訟的法定履行地規則的約束。
因此,基於網購消費合同提起的消費維權訴訟,應當以合同對方當事人即網絡經銷商為適格被告,只有在這樣的合同糾紛訴訟中,才能適用新民訴法解釋第20條所規定的法定履行地規則。換言之,網購消費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規則的對人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雙方,不能及於合同關係之外的第三人網絡交易平台。
2、法定履行地規則的對事效力範圍
針對消費者提起的因產品責任引起的合同糾紛訴訟,消費者基於網購消費合同所提起的產品責任訴訟,往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將網絡經銷商、網絡交易平台一併列為共同被告,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承擔侵權責任,其請求權基礎可以是網絡交易平台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而與網絡經銷商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是因網絡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取得了對網絡交易平台的賠償請求權。
消費者主張網購消費合同的請求權,則法院應當將網絡經銷商作為被告,依據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地規則確定管轄法院;如果消費者主張侵權請求權,則法院可以按照原告的主張,將網絡經銷商、網絡交易平台列為共同被告,依據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的產品責任訴訟管轄規則確定管轄法院。
相反,如果消費者主張網購消費合同的請求權,依據合同履行地規則確定管轄法院,卻將網絡交易平台作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網絡交易平台承擔侵權責任,則顯然混淆了合同訴訟與侵權訴訟之間的界限,任意擴大網購消費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規則的對事效力範圍。
3、訴訟中管轄協議無效的判斷標準
網絡交易平台與網絡經銷商、消費者簽訂的是網絡服務合同,而網絡交易平台上的買賣雙方即網絡經銷商、消費者之間簽訂的是買賣合同。
網絡服務合同是由網絡交易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對新民訴法解釋第31條的理解。該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其中,“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是判斷格式管轄協議效力的關鍵。對此,合同法解釋(二)第6條已作規定,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法院應當認定系“採取合理的方式”。
該解釋並沒有限制其適用範圍,原則上所有的格式條款,包括網絡服務合同中的格式管轄協議,在效力判斷上,均一體遵循該解釋的規定。
(責任編輯: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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