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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辦法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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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公司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權責,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按本公司組織系統分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堙、經(副)理、科長、主任、承辦員等六階層,將所有應由各層人員負責的事項,分列於權責劃分表(以下簡稱本表)中。
  第三條 各層人員的權責,分為下列三項,以三種符號代表:
  1.代表經辦、主辦或提出——指該事項應由該層人員負責辦理或其發動提出;
  2.代表覆核或核轉——指該事項應由該層人員負責覆核或核轉上一階層;
  3.代表核准——指該事項可由該層人員作最後決定,而付諸實施。
  第四條 將所有事項分為共同及個別兩部分,再將共同事項劃分為幕僚單位及直線單位兩部分,以資簡化。
  第五條 表中所列的權責,各層人員均應切實負責辦理,不可借辭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殊事件發生,須向上一層人員請示後處理。
  第六條 各層人員依本表的規定辦理後,如需向其上層人員報告時,仍須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七條 本辦法採用列舉方式,其未列舉的事項,如已在本公司的各項規章、辦法或其他規定中有所規定者,照其中規定辦理;無規定者;可由一級單位主管(即幕僚及直線各單位的經理)酌情辦理。設有協理職位的直線單位,其權責劃分表另行制定。
  第八條 任一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職責者,應送各有關單位會核後處理。
  第九條 有關目標、政策、計劃、標準及重要人事事項,應經經營會議商討後,呈請董事長核定。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事項,可視事實需要隨時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呈請董事長核准並公布後施行,修訂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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