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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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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中國 企業 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面臨著諸多困難和問題,其中智慧財產權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既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水平低、智慧財產權戰略及管理體系落後等「內憂」,又有頻道智慧財產權壁壘、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海外併購困難重重等「外患」,認識以及如何應對企業「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這些智慧財產權問題是本文的落腳點,這需要政府和企業應共同努力來解決。
  關鍵詞 中國企業走出去智慧財產權
  
  一、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內憂」
  
  (一)中國自主智慧財產權水平落後
  1 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少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的數據,目前國內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僅有幾千家,僅占約萬分之三,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擁有自己商標的企業僅占40%。另外,中國每萬人產出專利極低,據瑞士管 理學 院調查,中國每萬人產出專利為10.8件,日本為1737件,德國為1534件,超出中國150倍以上,韓國超過中國50倍,印度超出中國40倍。在商標註冊方面,我國各類企業3000多萬個,而2004年底國內商標有效註冊累計為224萬件,平均每個企業擁有量不到0.1個。國際專利、國際商標中國更是嚴重短缺。
  2.自主智慧財產權水平低
  中國不但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少,而且水平低。僅以專利為例,我國申請的專利技術層次低,核心技術奇缺。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2005年中國僅有萬分之三左右的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核心技術,對外技術依存度達50%。目前中國專利申請總量已突破300萬件,但來自國內的專利申請多以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居多,發明專利數量僅占19.9%,而來自國外的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占86.6%;有核心競爭力的發明專利數量則更少,且主要集中在中藥、軟飲料、食品和漢字輸入法等領域,與這形成對比的是,來自國外的專利申請主要是高科技領域:無線電傳輸技術、移動通信技術、電視系統、半導體等。
  3.缺乏世界知名品牌
  缺少世界知名品牌已成為中國企業跨國經營的軟肋。根據美國《商業周刊》網站公布的2008年度「全球最佳品牌百強」排行榜中,半數以上為美國公司,日、德、法等國也有數家企業上榜,排名前六位的依次是可口可樂、IBM、微軟、通用電氣、諾基亞和豐田汽車公司(如表1所示);中國與前幾年一樣,仍然沒有一個企業入圍。由世界品牌價值實驗室(world brand value lab)和《世界 經濟 學人周刊》聯合主辦的2008年「中國品牌價值500強」排行榜(如表2所示)中,排行第一的中國移動其品牌價值也僅為1206.68億元,約占可口可樂價值的1/6,可以看出中國品牌價值與世界名牌價值相比還有一定差距。
  
 
  (二)中國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及管理體系不完善
  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運用智慧財產權保護手段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與手段。
  由於中國經濟市場化時間比較短,所以中國企業與國外跨國公司相比,智慧財產權戰略和管理體系都還不完善。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法律 保護體系、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開放與運作智慧財產權的經驗和技術都還相當薄弱,致使企業缺乏自主創新能力,缺乏核心競爭力等。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建立和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機關執法不力、行政機關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中介代理市場不完善和市場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泛濫等許多問題仍存在。
  第二,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淡薄,智慧財產權自我保護能力低下。目前相當一部分企業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忽視作為企業無形資產的智慧財產權,只注重有形資產。我國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有3萬多項,而申請專利的不到10%。在商標方面,一些企業在合資、轉制過程中,不注重商標價值的評估,自己的商標資產或是不作評估,拱手相送;或是作價過低造成無形資產流失。
  第三,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缺乏嚴密的組織機構和嚴格的規章制度。從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北京、吉林、山東、陝西、河南、浙江、雲南、武漢八省及市知識產權局,聯合調查了1245家 工業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在1245家被調查企業中,設有專門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的企業有152家,占有效樣本的13%;設有兼職機構的企業676家,占57%;專、兼職機構都沒有的企業350家,占30%。配備智慧財產權工作專職人員的企業只有157家,占13%;配備兼職人員的企業766家,占65%;專兼職工作人員都沒有的企業262家,占22%。可見,大多數企業設置兼職機構和配備兼職人員管理智慧財產權事務,設置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企業所占比例較低,沒有任何設置的企業仍占不低的比重。該調查結果表明,很大一部分企業對設置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配備人員重視不夠,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組織建設尚需進一步完善。
  除此之外,我國企業還缺少嚴格的規章制度以及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例如,北京大學的調查表明,在企業與雇員是否簽訂保密協議的問題上,有7.8%的企業「無任何保密規定」,294%的企業「僅在企業內部規章中規定,無專門協議」。其結果導致企業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被科技人員「跳槽」帶走的事例屢屢發生,其後果不僅造成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流失,而且企業的銷售市場份額也必將隨之拱手相讓。
  總之,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內憂」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走出去」的規模與質量,這是我們必須面對並解決的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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