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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父母在約定子女探視權問題上的注意事項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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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38條中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當然,該條規定同樣適用非婚生子女。。
*協議中關於探視權的約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情況:
*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權利,同時也是子女的權利。這種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權利,其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規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權。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響消除後父或母要求繼續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絕的。
*撫養協議中涉及放棄對子女探望權的約定是無效的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而且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只關乎撫養方的利益,還關乎非撫養方的利益,更關乎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對於這種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利益)的問題,協議當事人雙方是無權任意約定和處置的。
*探望權的具體內容約定應明確點
在實務中,有許多協議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在協議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時可以在這方面多些具體的內容。比如雙方也可以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網友諮詢:離婚孩子探視權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如何判
律師解答: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
。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複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
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小編結語: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關於子女探視權約定的注意事項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希望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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