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使用假劣藥的單位行政責任
生產、經營、使用假藥的單位行政責任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的罰款 |
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 |
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 |
生產、經營、使用劣藥的單位行政責任 |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 |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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