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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不一致該以哪份為準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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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遺囑不一致該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需要注意的是,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等。不同的遺囑類型所要求的程序是不同的。行為人在訂立遺囑時,需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並且意思表示真實等。
一、

多份遺囑不一致該以哪份為準


  多份遺囑不一致該以最後一份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於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衝突時,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

遺囑的形式


三、

訂立遺囑的條件


  訂立遺囑應該符合的條件有:
  1.立遺囑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遺產的信息明確:遺產範圍、名稱、數量;
  3.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中明確繼承份額;
  4.明確遺囑的歸屬;
  5.有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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