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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涉外離婚孩子歸誰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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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
夫妻離婚,可以協商解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果孩子比較大,也可以徵詢一下孩子的意願,對於撫養費問題,雙方也可以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這就是說,在涉及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方面,如果雙方不能救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國內一方父母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所在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涉外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應適用我國法律,按照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方面,傾向保護婦女的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處理。在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上,具體體現在:
對於10周歲以下的子女處理時,對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徵求並尊重其本人願隨父或母生活的意見。另外,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為原則。
三、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相關法律適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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