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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的責任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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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的責任
1、評定人權利
(1)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4)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鑑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2、評定人義務
(1)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保守案件秘密;
(5)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迴避原則的規定;
(6)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是什麼
1、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2、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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