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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常見的幾個問題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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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何時做?
【交通事故律師解答】
這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鑑定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級(10%),每級相差10%。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因為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鑑定一般需什麼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的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二、傷殘鑑定怎麼做?
首先,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代理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最後,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鑑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鑑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複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鑑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鑑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
第3.2規定: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建議】
傷殘鑑定以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三日內重新委託鑑定。
【深度解答】
傷殘鑑定確實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程序,準確地說是事故處理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額會差別很大,因此傷殘鑑定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都很重要。如果覺得鑑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中,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鑑定,二是由事故當事人提起重新鑑定。
傷殘鑑定是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所以鑑定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鑑定程序必須合法、鑑定結果必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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