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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留置權區別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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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與留置權都屬於擔保物權,用於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都可以用抵押物或者留置物的拍賣變賣等方式實現債權。那麼抵押權留置權區別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權留置權區別


  (一)概念不同: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為了實現債權,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三)實現方式不同: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可見,留置權的法律強制性要比抵押權強得多。
  (四)優先效力不同:同一動產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抵押權。

  二、抵押權的設立需具備哪些條件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二)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三)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四)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區別與聯繫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有三處共同點:
  (一)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二)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三)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
  但同時,它們又存在諸多區別:
  (一)標的物不同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
  其實,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所交叉。至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要以債權人是否占有標的物來區別。除此之外,留置的動產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二)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區別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著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相牴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
  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僅訂立質押合同而不依質押合同的約定移轉質物的,不能成立質權;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占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
  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對債的清償具有優先性,但留置權實現的前提是必須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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