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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倒閉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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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倒閉是應支付經濟賠償的。勞動經濟補償金是否要繳稅要看補償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一、

用人單位倒閉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


  企業破產或是倒閉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支付標準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6條和第47條之規定。
  1.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嚴重困難,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三)規定,解除合同,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2.公司裁員: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解除合同,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終止合同,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其中,1、2的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
二、

勞動經濟補償金要繳稅嗎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2.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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