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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給妻子打欠條是否有效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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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妻子借錢的事情或許不少見吧?那麼丈夫給妻子打欠條的情況也時有耳聞。接下來小編談談丈夫給妻子打欠條是否有效?希望能幫到大家。
三年前,李萍與丈夫張亮步入了婚姻殿堂。夫妻倆的收入都不錯,剛結婚,兩人就約定好由張亮負責還房貸,李萍負擔家庭日常開支等費用,兩個人可以各有存款。
婚後不久,丈夫張亮就琢磨著能再賺份「外快」,提高家裡的生活質量。正巧,張亮的表哥要開飯店,張亮想入股,可手頭錢不夠,就跟李萍商量,先從李萍的卡上取5萬元。可李萍根本不看好開飯店這樁生意,而且她認為丈夫根本不是做生意的料兒,於是堅決不同意。張亮賭氣說給李萍寫張借條,並承諾一年後還給李萍5萬元及利息,見張亮是鐵了心,李萍也只好任由張亮寫了借條。
後來,由於生意不景氣,飯店在堅持了半年後還是關門了,投資的5萬元也打了水漂。張亮投資失敗也使得兩人的矛盾隨之爆發,今年三月,兩人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李萍拿著這張借條找到張亮要求他還錢。張亮雖然承認借條是自己寫的,但他覺得夫妻間寫借條就是鬧著玩的,夫妻之間借錢怎麼能算數呢?因此拒絕還錢。那麼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條是否有效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既然夫妻間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那麼,夫妻之間就可以將個人財產分得較為清楚,夫妻相互間就可能存在借款債務問題。
其次,離婚後債權人有沒有權利向債務人要求歸還借款,要看夫妻雙方事前有無財產約定。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債權人就有權利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雙方財產又混同的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法要求債務人歸還債款。
本案中,張亮和李萍女士簽訂借條時,雖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是張亮和李萍婚後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且雙方財產並未混同,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簽訂的協議或一方出具的借條,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的相關規定,即具備法律效力,可以相互約束對方。因此李萍女士可以要求張亮返還5萬元欠款及利息。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財物損失維權小知識,希望能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下期我們會給大家講解下追討欠款方法與債務維權,請大家不要錯過精彩內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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