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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業養老保險合同範本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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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商業養老保險合同範本,供大家參考學習。
商業養老保險合同1
甲方:
乙方:
為了充分激發職工的工作熱情,穩定職工隊伍,同時幫助職工建立一份補充的養老保障,甲方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同意為下屬職工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現就相關事宜,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一、乙方同意甲方為其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包括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條款),具體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等由甲方全權決定。
二、甲方為乙方辦理商業養老金保險而墊支的保險費,作為甲方給乙方的借款,若乙方滿足下列條件的,則甲方不再向乙方要求歸還該借款,同時乙方有權按保險合同的規定領取保險金。
1.職工在甲方工作並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且在甲方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2.因工作需要,在人保系統內部調動的;
3.投保後,在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身故的;
4.因特殊原因,由總經理室決定給付。
三、對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上述借款及相應的利息。
1.勞動合同期未滿,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單位決定與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本人要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或單位決定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的;
3.除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以外原因離開公司的。
四、乙方同意將保險單存放於甲方處作為質押,質押期至保險金支付時止。
五、若乙方在離開甲方單位一個月內,未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向甲方交清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則甲方有權向保險人申請辦理解除保險合同手續,解約金款項歸甲方所有。
六、在質押期內,乙方不得向保險人辦理保險合同轉讓、掛失補發、投保人變更、解除合同、保費墊交、減保、減額交清、權益轉換、保險關係轉移等事宜。
七、本協議對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為乙方辦理的所有商業養老金保險事宜均有約束力。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為乙方辦理了商業養老金保險的也按本協議執行。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商業養老保險合同2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於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後,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商業養老保險合同3
茲為養老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_____縣(市)_________路_________段_________巷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_________室,約_________坪之_________人房暨第九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三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乙方同意繳納保證金、養老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_____個月養老費之保證金人民幣(以下同)_________元整。乙方欠繳養老費或其它費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六條補足。
二、養老費:每月___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_____日按月繳納。本款養老費,包括膳食費、住宿費、服務費、維護費等惟不含第五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1)膳食費:每月_________元,含每日早、中、晚三餐暨節慶加菜。
(2)住宿費:每月_________元,由甲方提供第一條所示之房間。
(3)服務費:每月_________元,依第九條規定應由甲方提供服務之費用。
(4)維護費:每月_________元,用供房舍、電器、車輛、醫療器材等設備之維護。
第四條 甲方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逾一定幅度時,甲方得比照調整收費,但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超過百分之_________時始得為之。調整收費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再度上漲超過百分之_________時,亦同。
甲方得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下跌逾一定幅度時,甲方應比照調整收費,但以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下跌超過百分之_________時始得為之。調整收費後,消費者物價指數再度下跌超過百分之_________時,亦同。
第五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被服、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等消耗品。
二、經甲方許可配置之私用電器之電費。
三、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四、送外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五、其它應由乙方個人原因而生之費用。
第六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得定一個月以內之期限通知乙方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乙方外出或其它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定之手續者,得請求無息退還一定比例之膳食費。
第八條 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起十五日內進住。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將乙方已繳費用無息退還。
甲方因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後,依前項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九條 甲方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被服洗滌、居住環境整理、聯繫親友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它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書報、雜誌、電視、電影、音樂。宗教信仰、慶生會、社團活動。戶外活動、旅遊踏青、參觀訪問。(視情形另計費用)其它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諮詢服務:心理衛生之諮商、協談及座談。醫療保健之指導、問答及演講。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乙方於締約時,如有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得提供甲方為必要之照顧。
第十條 乙方發生急、重病或其它緊急意外事故時,甲方應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如有必要並應即刻送醫治療。
甲方違背前項義務,致使乙方受有實際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就緊急事故、傷病處理或其它必要之養老事項之通知,指定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_____縣(市)_________路段_________巷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得依當時情形為必要之處置,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聯絡處所、電話或傳真如有變更,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未即告知甲方,致甲方無法聯絡者,亦同。但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乙方擅自變更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逕行回復或為其它必要之處置。因此所生費用或其它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於乙方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施,或另行增設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再予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其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它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其它健康狀況改變,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致不符合進住條件者。但甲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連帶保證人請求者,應協助轉送乙方至其它機構養護或醫療。
三、擅自讓與他人住用者。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警告三次仍不改善者。
五、無正當理由而於院外生活連續達兩個月以上或一年內空置寢室累積達三個月者。
六、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情節重大者。
七、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重者。
八、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九、鬥毆、吸毒、竊盜、妨害風化而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或安寧等情事者。
十、持有槍炮、彈藥、刀械、毒品或其它嚴重妨礙公共安全之物品者。
十一、與其它養老者發生嚴重爭執,經甲方以換房或其它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者。
第十四條 甲方非因第六條、第八條或第十三條所定情況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養老契約終止後,老人倘無法自立生活,甲方應予妥適轉介至適當養老機構,若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之原因者,地方政府得依法予以適當安置。
乙、丙方得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者,以為丙方之利益為限,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前條第三項後段之期限,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甲方之受僱人、代理人或其它養老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代理人或養老者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處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五、甲方未依第九條之約定,提供相當品質之服務,經全體養老者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知甲方改善,無效果者。
第十六條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騰空遷出養老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但乙方經甲方同意所變更或新增之設施,不得拆除,並不得請求賠償。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老費按契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乙方依前條第五款終止契約者,甲方應按_________個月份之養老費計付違約金。
第十七條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除經甲方書面同意續約外,應於七日內遷出養老處所並回復原狀。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一定比例向乙方請求依養老費倍計算之違約金至遷出之日為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絕無異議。
乙方於遷出養老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將先集中保管,並催告限期取回,逾期仍未取回時,視為乙方已拋棄,同意甲方任意處置。
第十八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契約即為終止,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所立遺囑處理之。如無立遺囑者得依甲方慣例處理之。
甲方非因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之繼承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即領回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方得將遺體徑送殯儀館或移至太平間暫厝。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拒不領回者,或無該等人時,甲方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連帶保證人或乙方之繼承人償還。
乙方死亡時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時,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負擔之。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連帶保證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會同乙方之繼承人處理遺物時,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視為契約之一部份,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條 乙方連帶保證人對於乙方欠繳之一切費用及第十七條之違約金、第十八條之費用或其它損害賠償,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_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_________
負責人(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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