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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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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知道,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考核的期限,在此期間內,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符合自己要求的話,可以辭職,而用人單位如果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您知道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首先,切忌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錄用條件,如B肝歧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
  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麼,怎麼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
  第三,「錄用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和崗位的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的時候如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等。所謂「個性」即每個企業、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錄用條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明確。「錄用條件」的個性可以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
  (二)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2、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並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三)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並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

  二、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並沒有發生工作的錯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責任的。

  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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