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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治霾研究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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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1.1.1 研究背景
2013 年霧霾成為年度熱詞,之後便“一發而不可收”,全社會對此十分關注。一個原本自然的氣候現象如今成為威脅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害,各地“霾怨”叢生。問題的現實性與後果的嚴重性讓霧霾的治理顯得格外緊迫,國內外不乏學者對霧霾及其治理的研究,但研究的方面或側重點在於“技術科學性層面”,理論分析或解釋顯得單薄——這與霧霾問題的現實性與治理的緊迫性是分不開的。本文以此為研究背景,展開對霧霾治理的研究。
1.1.2 研究意義
從理論上看:一方面,將產權理論的相關方法應用到霧霾治理的過程中,拓展了其應用的領域;另一方面,豐富治霾理論,探尋治霾新思路,對原有的理論進行拓展(外部性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政府管制理論等)。從實際應用上看:一方面,霧霾問題嚴重威脅社會的健康發展,探尋霧霾治理的方法與途徑已然是全社會的訴求,本文將霧霾治理與產權理論相結合,試圖從理論上對霧霾治理的相關方面作出解釋,為我國的“治霾工程”建言獻策;另一方面,研究問題的直接現實性,能夠結合本專業的知識運用及展開,實現由理論“過渡”到應用這樣一個轉變,學以致用。並且,通過研究還可以提升個人的學術水平,為霧霾治理的實踐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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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關於霧霾治理,已開發國家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且國外在這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較早。國內的研究雖起步晚,但霧霾治理作為國家重要任務近年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關於霧霾的成因,學術界眾說紛紜,目前還沒有達成共識。不同的地區、研究機構和組織以及學者給出的結論差異較大,代表性的成因研究有三類:一些學者認為,霧霾的產生與氣候條件的變化有關,如大氣環流異常,特別是靜穩的大氣狀態往往致使污染物不易擴散,空氣中的微小顆粒不斷積聚,漂浮在空氣中,形成霧霾。再如空氣的濕度、風等級大小、溫度、氣壓等氣象要素也會對霧霾形成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相關的研究如:在大氣環流方面,張麗亞等(2014)認為地理位置與大氣環流是導致首都圈持續霧霾天氣的原因;廖曉農等(2014)對北京地區冬夏季持續性霧霾發生的環境氣象條件進行了對比分析,指出導致冬夏差異的根源在於大氣環流條件的差異;劉厚鳳等(2015)從大氣環流背景、邊界流層場以及氣象因子等方面對近年中國重霾污染過程進行了綜合分析,並對研究進展進行了成果總結。在氣壓、溫度、濕度等方面,楊文峰(2015)、歐娜音等(2015)、張莉等(2015)和王詠梅等(2014)從該視角分別研究了西安市、哈爾濱市、山東省以及山西省的霧霾成因,此外還有 Berkowitz et.al(2000)、Wehner et.al(2003)、Quan et.al(2011)、張驍等(2015)、王叢梅等(2013)和楊洋(2014)也都從氣象要素著手研究了霧霾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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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國霧霾治理現狀及反思

2.1 霧霾及霧霾問題的反思
霧霾,是霧和霾的組合稱謂,但是二者的區別很大。霧是指“氣溫下降時,在接近地面的空氣中,水蒸氣凝結成懸浮的微小水滴。”①霧天多出現於秋冬季節——這也是2013 年 1 月份全國大面積霧霾天氣的原因之一,它是近地面層空氣中水汽凝結(或凝華)的產物,會降低空氣透明度,使能見度惡化。霾,“空氣中因懸浮著大量的煙、塵等微粒而形成的混濁現象,能見度小於 10 千米。通稱陰霾。”②空氣中的灰塵、硫酸、硝酸、有機碳氫化合物等粒子能使大氣混濁,它們也是霾的主要成分。霧霾天氣其實是一種大氣污染狀態,霧霾是對大氣中各種懸浮顆粒物含量超標的籠統表述,尤其是 PM2.5(在空氣動力學中是指當量直徑小於等於 2.5 微米的顆粒物)被認為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元兇”。隨著近些年空氣品質的惡化,陰霾天氣現象出現增多,危害加重。中國不少地區把陰霾天氣現象併入霧一起作為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統稱為“霧霾天氣”。關於霧霾問題,我國政府積極採取應對措施,2012 年 2 月,環保部與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新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治霾行動的發槍令;2013 年 9 月國務院出台《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誌性事件;2014 年 1 月 4 日,國家首次將霧霾天氣納入 2013年自然災情進行通報;在 2014 年 4 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4 年全國“兩會”上,李克強總理髮出環境保護的最強音“向污染宣戰”。社會組織(科研機構)如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中國人大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自然之友、環友科技、自然大學等也積極提供各自的監測數據、發布報告並不斷跟進,主要表現有: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報告(2013)首次將 PM2.5 污染與治理以專題的形式列出,提出了相關治理措施,在其後的 2014、2015 年那報告中都有涉及;應對氣候變化報告(2013)中也首次把霧霾問題作為專題的一個內容進行分析,並在之後的 2014、2015 的報告中不斷跟進;中國環境發展報告(2014)首次將霧霾作為綠皮書的新增板塊,以探討影響全國日益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並在 2015 年度報告中作為“特別關注”的內容之一進行分析探討;中國民生調查報告(2014)在“熱點調查板塊”包含了對“2013 年中國霧霾認知調查報告”這一內容,突出了霧霾問題的焦點性與話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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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國霧霾治理的數據實證研究
霧霾問題,首先要立足問題實際。本文收集整理了 2013-2015 年我國新標準第一、二階段監測實施城市(包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地級城市及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②的空氣品質狀況的數據,見下圖表:綜觀 2013-2015 年的圖表數據,可以看出:第一,所監測城市的六項污染物指標總體呈下降趨勢,如圖 1 和圖 2 所顯示的污染物年際比較(2015 指標值<2014 指標值<2013指標值);第二,各指標不同濃度區間的城市比例高值都位於中高濃度,如在圖 4 和圖 5中,2.5PM 的濃度為 35-703 g /m的比例在 2014 年為 56.5%,在 2015 年為 64.2%。3O 濃度為 100-1603 g /m的比例在 2014 年為 71.4%,而在 2015 年為 75.4%;第三,達標城市數量或者比例呈上升趨勢,如表 2 中三大重點區域各項污染物的達標城市數量以及圖1 與圖 2 中所顯示的達標城市比例(2015 達標比例>2014 達標比例>2013 達標比例),等等。這表明治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根據對霧霾的成分解析,2.5PM 是其主要成分。通過考察2.5PM 相關指標值在 2013-2015 年的變化可以進一步得出:2.5PM 濃度值雖下降,但仍處在中高值(50-603 g /m),這對人體依然有害。①並且城市達標數量雖下降但達標數基本上都未過半數,從圖 3 至圖 5 中關於2.5PM 不同濃度區間的城市比例在353 g /m以上的均大於 50%,再從京津冀與長三角地區2.5PM 達標城市數量上看,至多有 1 個,這說明霧霾治理的形勢仍十分嚴峻。重點區域的治霾成效尚且如此,則其他地區形勢亦不容樂觀,霧霾問題只是暫時得到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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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產權治霾的新思考..... 17
3.1 技術治霾、理論釋霾、產權治霾.........17
3.1.1 技術治霾的“困境”........17
3.1.2 理論釋霾的探索.........17
3.1.3 產權治霾的邏輯路徑........18
3.2 產權理論.......18
3.3 產權治霾內容......19
3.4 產權治霾的“普遍適用性”..........26
3.4.1 關於“碳交易”和“排污權交易”的特點考察.....27
3.4.2 關於產權治霾模式的特點考察.....27
4 京津冀霧霾治理的產權視角...........28
4.1 京津冀地區霧霾治理的舉措..........28
4.2 霧霾治理過程存在的問題.......28
4.2.1 屬性“錯位”問題仍待改善..........29
4.2.2 屬性“缺位”問題亟待解決..........29
4.2.3 屬性主體的參與度不高...........30
4.3 產權治霾下的對策建議....30

4 京津冀霧霾治理的產權視角

本章論述的重點在於以產權治霾的視角來反觀京津冀霧霾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建議,從而把產權治霾研究落到實處。

4.1 京津冀地區霧霾治理的舉措
作為《大氣十條》中治霾的重點區域之一,京津冀地區有關部門在其公布後,於 2013年 9 月 17 日出台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其作為落實《大氣十條》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實施細則》從六個方面提出了 25 個重點任務。在 2014 年 7 月 25 日,環保部又印發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限期治理方案》,該方案決定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開展電力、鋼鐵、水泥、平板玻璃行業大氣污染限期治理行動。在 2015 年又出台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2015 年重點工作》,劃定了 6 個核心治理區域,並建立了應急協調機構。此外各省市也相應出台了防治條例與應急預案,等等。總之,京津冀地區從 2013年起大舉推進霧霾治理,措施包括:對大氣環境的監測、行政執法檢查、交通限行與企業停產停工等。到 2015 年,“京津冀地區 13 個地級以上城市達標天數比例在 32.9%~82.3%之間,平均為 52.4%,比 2014 年上升 9.6 個百分點,比 2013 年上升 14.9 個百分點;平均超標天數比例為 47.6%,其中輕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嚴重污染天數比例分別為 27.1%、10.5%、6.8%和 3.2%。”①霧霾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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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本文的研究是對當前我國霧霾治理問題在理論上的一種嘗試。按照技術性治霾的困境到理論釋霾的探索再到產權治霾的提出這樣一個研究思路對霧霾治理問題的認識由淺入深,實現了產權理論與霧霾治理的有機結合,達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與寫作初衷。文中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觀點或結論,現總結如下:1.大道至簡,本歸原初。霧霾問題首發於西方已開發國家,其治理舉措對當下我國的治霾工程確有借鑑意義,但治理形式並未能脫離“管制+技術”的套路。霧霾問題表面上是環境問題,其實質是人與人之間關於環境利益的矛盾問題,霧霾治理表面上是治霾,其深層次含義在於協調與化解人們之間的環境利益訴求。而在這訴求背後,還存在兩種博弈:人們關於治理與污染的選擇博弈和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霧霾治理是第一種博弈的選擇結果,而它協調作用的發揮針對的是第二種博弈。2.“對標不對人”的技術性治霾困境導致我國霧霾治理凸顯短期性成效的“症狀”,理論釋霾的探索旨在為這短期性尋找解決途徑,產權治霾是一種手段,同時也是第二種博弈的化解之策。3.產權治霾以產權理論為基礎,以個人最大化假設為前提,以環境產權概念為核心,以自然人產權與法人產權之間的利益格局為分析框架,以屬性主體代替責任主體(利益相關者)為分析起點,實現了對霧霾問題及治理的深入研究。4.理論聯繫實際。產權治霾與“碳交易”和“排污權交易”的不同在於前者依託產權方法的優勢“到處適用”,而後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前者的部分(可交易屬性)應用。此外,以產權治霾視角來反思京津冀地區的霧霾治理現狀,找到其存在的問題,並從屬性的(再)分配、屬性“缺位”的糾正和屬性主體動員的全局性三個方面提出對策建議,以期為我國(不僅是京津冀地區)的霧霾治理提供幫助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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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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