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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是否屬於產品質量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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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是否屬於產品質量
一、什麼是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是指存在於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製造裝配或說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產品所必須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的危險是指產品存在明顯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不應當具有的危險。這種危險主要表現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險有:有的產品本身不應當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但因設計、生產上的原因,導致存在一定的危險。某些產品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不會發生危險,這類危險屬於合理危險。
二、什麼是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指的是在商品經濟範疇,企業依據特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規劃、設計、製造、檢測、計量、運輸、儲存、銷售、售後服務、生態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產品缺陷是否屬於產品質量
產品缺陷和生產質量是有很多聯繫的,但不能說產品缺陷就屬於產品質量,它們有以下的區別:
(1)構成要素不同:產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缺陷,則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2)主觀歸責原則不同:產品瑕疵主要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經生產者、銷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則實行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原則。
對銷售者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和特殊情況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生產者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造成損害,生產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論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3)賠償順序不同:產品瑕疵的賠償責任是先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對於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向消費者賠償後才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因此,賠償順序有先後之分。而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則無先後順序,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4)適用責任不同:產品瑕疵主要是適用違約責任,如果有侵害財產和人身權的事件發生,才適用侵權責任。產品缺陷則是既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由受害的消費者選擇其中之一。
(5)訴訟時效不同:產品瑕疵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而產品缺陷的時效則有所不同。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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