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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決議過半數後可執行嗎?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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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企業破產法規定,決議過半數的情況下是可以立即執行破產程序的,我國公司法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在公司進行重大決策或者政策調整時,必須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必須過半數才可以有效執行。
一、企業破產法決議過半數後可執行嗎?
可以執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作為集體決策機構,舉行會議應有足夠的成員參加。由於董事會決議必須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因此,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此為董事會召開的必要條件。
董事會人數總體上來說比較少,容易形成相對集中的意志。同時,董事會做出決議,應當反映大多數成員的意願。因此,本條要求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董事會決議在表決時,以董事人數計,每一董事有一表決權,實行一人一票。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該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企業在生產經營難以繼續時,可以申請破產,必須按照破產的相關程序和規定來執行,具體情況下,應當由董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只有在超過半數以上的票數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破產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僅達到一半是不可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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