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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禁忌.txt

2023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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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禁忌
简介: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中国民间禁忌风俗,包括禁忌的起源、日常生活中的禁忌、各行各业的禁忌、人生一世的禁忌、万事万物的禁忌以及禳解禁忌免遭惩罚等方面的知识。“入国问禁,入境随俗。”了解禁忌知识,不仅有益于我们树立破除迷信的科学观念和保持良好的民风民俗习惯,还能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对待传统文化,同时又能大大方便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出行办事。...
前言
序(2)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我收到了台湾版《七十二行祖师爷的传说》一书的样本,三个月后,又得知汉欣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愿意将拙作《中国民间禁忌》在台付梓的消息,这对我无疑是一种极大的鼓舞和慰籍。我深切地感觉到海峡两岸文化上和情感上的一脉相通,也为自己能为海峡两岸文化上和情感上交流作出一点点贡献而感到由衷地高兴。而这一切又都要感激杨炳南先生,是他为我们搭起了这样一座“鹊桥”。
《中国民间禁忌》也反映出台湾民间的风俗习惯,这主要得益于《台湾民间禁忌》、《台湾风俗志》、《台湾旧惯习俗信仰》等书籍。我本人是未曾到过台湾的,并没有对那里的风上民情进行过实地的考察,因此,虽然有所反映,但不一定反映得真切。
《中国民间禁忌》自一九九○年十二月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以来,短短的时间里,在大陆已发行了七万多册,读书界的反应是很热烈的。在读者和同行的帮助下,我业已有了许多补充、修订的想法,但因一时尚未来得及整理妥当,所以这次也就不能以修订后的版本与读者见面了,这不能不说是一点小小的遗憾。然而,这样也不是没有它的好处,好在我可以再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能有一个更为充实的修订方案。所以我非常希望台湾的读者、台湾学界的师友们对本书给予中肯地批评,对我也给予热忱地帮助。
任骋
1991年9月24于郑州
前言
关于田野作业
拙著《中国民间禁忌》九十年代初经由作家出版社、汉欣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分别以简繁两种汉字文本出版以后,在大陆和台港地区发行近十万册,受到学界及读书阶层的广泛关注和欢迎。许多书刊转引、参征。我本人也收到多封表示赞扬和鼓励的信函,使我受到工作成效的慰藉和付出辛苦的补偿。但“文章千古事,得失自己知”,萦绕我心头的不宁仍时刻不能放松。我知道,撰写这本书的原始冲动,要将禁忌的问题彻底搞一下的夙愿,实际上并没有圆满地完成。我从接到样书的第一天开始就又萌生了修订、补充的想法。然而,一来需要
资料的积累和认识的提升,二来又转入别一课题的研究、追踪,一时间不能马上付诸行动。如今一晃七八年过去了,回过头来再看这部书时,觉得有必要再做一些事情了。恰在此时,花山文艺出版社的社长方殿先生了解了我的心愿,表示愿意出版增补本,于是才有了这部《中国民间禁忌》(增补本)的刊行。
增补本将近年来收集到的中国各民族禁忌事项的新材料分门别类增加进内文,大约总共有三四千字。这些材料的补充远远不能够穷尽,是不言而喻的。增加进来的材料都是经过认真甄别的可靠的材料,因为它要作为科学研究的认识基础,不能凭空臆想。这方面的工作还要继续去作。材料越是丰富,越能保证对此一问题研究的深入和符合客观实际。从某种意义上讲,材料比论证更有价值,材料才真正是本书的生命之所在。
另一方面,就认识而言,由于原书成文的思考毕竟是一个集中的认识过程,当时思想沉浸的浓度和深度可能是现今所不可企及的,行文也有它内在的文气贯通、连缀一体的特性,所以虽然后来有了一些新的认识,感到绪论中有的地方有欠缺,有的地方意思没能表达清楚、准确,也还是不好将这些新的认识直接穿插进去作补充。故而,绪论部分不再更动,一仍其旧,仅将一些新考虑到的理论问题在此简要列出,请读者诸君参照阅正。
一、关于田野作业
田野作业的问题,是我首先想要说明的问题。因为本书是以民间禁忌的材料为主要支撑的民俗学专著,材料多是从民俗学角度搜集起来的,认识也是以民俗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为依托,所以研究的方法也应当是民俗学的。这一点在写作《中国民间禁忌》的前后,我在认识上是有着质的差别的,因此不能不在此加以检讨说明。在这一点上有所交待,我想不仅能帮助读者认识书中研究的不足之处,而且还能为进一步研究此一问题提出一个深入探讨的正确途径。
民俗学是一门实证的学问,钟敬文先生曾经多次强调这一点,然而,以往我的认识总不能深刻体会。虽然口头上也承认田野作业的重要性,但实际上还只是把田野作业看作民俗学研究的准备过程,认为田野作业只不过是获取民俗材料的手段而已,没有认识到田野作业是民俗学的基本的研究方法。田野作业不可以仅仅是以搜集材料为目的,而恰恰应当是研究本身,这一点仔细体会,是不难理解的。在接触实际的过程中,民俗学的理论才得以建立,才得以调整,才能够发展,才可能趋向完备。虽然这几乎是所有社会科学的一般性规律,而在民俗学中则体现得尤为显明。民俗学任何理论上的重大突破、重大进展无不依赖于对现实社会生活风俗民情的考察。没有一般的民俗学理论,我们对民俗或许会视而不见;而没有具体的民俗学考察,我们就不可能发展民俗学的基础理论。真知只能从实在的社会生活调查中得出,理论突破的勇气和信心也必然是以实在的事实为根据的。事物的真实形态不应当也不可能靠理论家在书斋中去框定它,而只能在实际的调查中发现它,然后再用理论去适应它、说明它。因此,虽然我比较地能够注重了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但也仅只是停留在、满足于直观的材料的核实之中,未能以田野作业的研究方法广泛深入地开掘实际生活中禁忌的民众自我认识(这里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认识不足,客观上条件所限。此处只谈效果,不论原因)。民俗学最看重的是什么?那不是由文人坐在书斋中为民间的信仰作出的种种说明而是生活中民众自己对自己生活的活生生的解说(包括民俗事象的描述、心意的表白、俗理信仰、文化压力、社会境况等等等等)。如果没有或者不是以民众自我的认识作为考察禁忌的更深进一步的目标,那就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毋庸讳言,这一点在书中的分析认识方面是有着先天不足的缺陷的,是有许多工作没有做到的。它使我们的收获失去了许多泥土的芬芳和清泉的秀丽,使书中材料的鲜活生动性、理论的深厚明晰度以及叙述的富有光彩感都受到了理所当然的减损。当然,民俗学又不仅仅是材料的原始表露,也不仅仅是对民众信仰的简单认同,还要有科学的归纳与分析,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只是那材料的基础性,民众自我认识的客观性不可须臾脱离和忘怀。
民俗学的客观性是其科学性的重要保障,因此,田野作业的研究方法是极其可贵的。世界的客观性本来就很难记述,即便用了非常现代化的高科技视听技术也不能完整地透彻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方方面面,何况民俗学又常常要追寻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心灵意识形态领域里潜在的东西呢?又何况我们现在所从事的工作依然是以文字符号来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的图书著述呢?这一方面要求我们不能故步自封、自满自足,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还要面对现实,从现实出发去做我们眼下所能够做到的事情。这,也就是我们一方面在继续做着增补的工作,一方面又在作出必要的说明的原因所在。
前言
关于禁忌的概念
二、关于禁忌的概念
要求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完整的简捷明了的定义是正常的期望,然而这种想法和做法在现代学术界却越来越显得困难和不那么重要了,或者说是很不适宜、很不恰当的过分苛求。情况往往是这个概念的词汇本身便是最简明的定义(比如树、水、火、洞穴等等),再想加以说明,反而会越描越黑,越想说清越难以说清了。因为这个沿用已久的词汇极大而全面地概括说明着那一类事物的整体形貌,囊括了对所有的内涵和外延,通过这个含混的词语我们自然可以“得意忘象”、“得鱼忘筌”,反倒容易把握那事物的基本内容。如果一认真起来要用几句话扩展一下,详细地加以限定说明,立即就遇到种种复杂的障碍,许多防不胜防的漏洞会从各个方面泄露出来,更有些意义由于难以言传而表达不准、说解不清。试图说解者必然要带有自己的个性,有一个特别的角度,这也就把自己的另一面暴露出来,语言的狭隘性就显得十分突出起来。对于概念来说,解释的文字越多,反而越不周严,这也是常见的通病。因此一个学科、一项专题研究可能展开的讨论已经累世经年,但其基本的概念却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一方面是概念本身具有包容性、含混性的缘故,一方面也体现着认识的发展演变。总之,概念(词汇)可能是相对比较稳定的,而解释却总是活跃、新颖、变动不居。所以,期待有人作出一个定义而完全稳固地限制概念本身的所有意蕴往往是徒劳的和没有实际意义的。但是,概念既是我们的研究范畴、说明对象,又不能不大致有所把握。所以,尽管可能是不甚周全的,注定要变化的说明,我们也还是要给它一个定义,试着加以说明。或许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究竟是在哪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改善认识的必要。能达到这一步,也是前进的需要和具有价值意义的。不过,这的确是一件非常苦恼而又极具魅力的事情。
1围绕“转化”的设定
关于“禁忌”的概念定义,绪论中有一段文字说明,原文如下:
禁忌,一方面指的是这样一类事物,即“神圣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一类事物;另一方面又是指的这样一种禁制,即言行上被“禁止”或者心理上被“抑制”的一类行为控制模式。这样一类事物和这样一种禁制之间是完全相通的,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因为,这样一种禁制的产生实际上是人们对这样一类事物的认识(心理反映)的结果。所以换句话说,禁忌就是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以及由于人们对其所持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
现在看来,这段文字大体上还是可以成立的。有人在“禁制”之外,又提出“忌制”。这是强调个体意识的一种区别。但既然称其为“制”,则必然含有群体意识的参与,也就有了“禁制”的意义在其中。“禁制”也可以包含有自我心理的抑制,亦即包有“忌制”。所以大体上用“禁制”是可以涵盖了的,尤其从民俗学角度来讲,民众自我的“忌”,总是融纳于群体的俗众共同心意表现之中,受其约束的。除此之外,“言行上被禁止”也有漏洞。“言行”只是行为的代称,实际上还应有视、听、思、食、居等等的分别,细分起来就很多了。这些都不是主要的,只是解释词语中概念的狭广义理解的问题。而主要的是这个定义在禁忌的深层次理解上并不能说明更多的东西,所以需要再补充解释禁忌的由来、禁忌的特征、禁忌的功能、禁忌的性质等等等等。这也看出定义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能把握在某种程度上,还需要多方面的再认识,才能对一个概念有充分的理解。
关于禁忌的由来,绪论中拟出“灵力说”、“欲望说”、“仪式说”、“教训说”等等说法,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俗学的视野,进而涉及到了宗教学、心理学、社会学、认识论等方面。这些方面的认识,各有自己的把握角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各有自己的体系,不能割舍,又不便合并。于是便以分列共存的方式放置着。现在看来,它们是否还有某种共通性呢?能不能再有一种通行的认识将这几方面的认识沟通起来呢?因为毕竟是对同一种文化现象的说明,理论上讲是应当可以做得到的。那么这个共通性在哪里呢?是什么呢?我想,可以用“围绕‘转化’的设定”来说明它。
无论是最原始的巫术、法术思维和占卜原则基础上的塔怖,还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禁忌事象,都有一个共同的信仰基点,那就是对事物形态是正在、将要或者能够、必然“转化”的肯定。而禁忌(塔怖)便是围绕着“转化”所做出的设定。“转化”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而个体的人的境遇却时有不同。禁忌就是提醒人们在类似的转化中采取类似的办法达到转化的过渡。就人的愿望来讲,这种转化可以统一概括为求吉的心意趋向。在吉的情况下,要求转化得到控制,不失其吉,由吉到吉;在凶的情况下,要求转化得到改变,趋吉避凶,由凶到吉。总之都要达到吉的目的。转化的过程有长有短;有显有隐;有仪式的,有非仪式的;有期遇的,有偶遇的,然而共同的是都有一个渡过的意义在其中。从民俗学角度考察,习惯于将禁忌附设在人生仪礼和生活化的程式中去,而社会学、心理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则不一定非要这么去认识它。这些学科各有自己特定的观察角度,各有自己不同的表述方式,然而“转化”的意义对于禁忌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所有的禁忌都是为“转化”而设定的。
2心意控制的方式
我们说禁忌是围绕“转化”而设定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围绕“转化”的设定都是指的禁忌。因为,人猿相揖别这后,人的目的性思维就越来越占有主导性地位。文明社会中,人的所有行为几乎都带有促使事物形态转化,进而使其达到符合自己愿望的目的性。目的性思维充满了人的全部生命运动。“目的性行为”同样是围绕着“转化”而设定的。与“目的性行为”相对应而表现形式却正好相反的“目的性无行为”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现象。因此,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禁忌又是以心意控制的方式和无行为表现为特征的。无行为表现是指行为的被否定,不做、不听、不看、不说、不吃、不想……在任何团绕“转化”所设定的禁忌中,其渡过的方式都是无行为的。这种无行为的控制和调节全靠心意的排抑而完成(顺便说一下,那种不得已或不由自主的禁忌行为的发生是属犯忌,为此而采取的破除行为是属禳解)。这里的心意排抑,一般说来是受社群俗众的共同认知(集体意识)的影响和制约的,又是在个体的内心由主观意识来完成执行的。
3也有积极的意义
绪论中关于禁忌的“消极的性质”有一段论述,原文如下:
虽然,禁忌中也包含有某种积极的要求,例如“避凶趋吉”的愿望等等;而且,从客观效果上讲,有些禁忌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比如一些有关婚姻的、饮食的、渔猎的禁忌具有某种优化人种、保持卫生、维护生态平衡的积极作用等等。但是,就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而言,它总是消极的。
这里,对禁忌的消极性质的认识总的说来是不错的,尤其是在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方面都作了一些含有积极因素的分析。但是,在“禁忌所采取的基本方式”方面,断定它“总是消极的”,也还有再分析、再认识的必要。这个论断看来是深受詹.乔.弗雷泽的影响所致。弗雷泽在《金枝》一书中说道:
由此,我们观察到“交感巫术”的体系不仅包含了积极的规则也包括了大量消极的规则,即禁忌。它告诉你的不只是应该做什么,也还有不能做什么。积极性规则是法术,而消极性规则是禁忌。……积极的巫术和法术的目的在于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而消极的巫术或禁忌的目的则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
弗雷泽认为应用巫术是法术和禁忌的对立关系,他列出一个表。
在这个表里,禁忌被指定为消极的应用巫术以与积极的应用巫术——法术相对应。但是,就禁忌的目的性来看,它并不完全是在于“要避免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它同样含有“获得一个希望得到的结果”这样的目的性(这一点在附属于某种仪式的禁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只不过它采取的方式不是“有行为的”,而是“无行为的”而已。实行禁忌的人有可能这样思索,只要我不去做什么,那么我就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理想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禁忌的应用巫术的性质也含有法术的积极的意味。因此,我现在以为,应当认识到禁忌在方式上也含有某种积极的性质和意义,虽然它基本上仍是消极的。
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说道:“禁忌体系强加给人无数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所有这些责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完全是消极的,它们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它警告要提防危险,但它不可能在人身上激起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这个论断显然是过分的。也与他在同书另一处的论述自相抵牾。在那里,他又说道:
在人类文明的初级阶段,这个词包括了宗教和道德的全部领域。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宗教史家都给了禁忌体系以很高的评价。尽管它有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但还是被称之为较高的文化生活之最初而不可缺少的萌芽,甚至被说成是道德和宗教的先天原则。
既然“禁忌”是“道德”的“先天原则”,那么它就不可能不激起人们依照甚至捍卫这个“原则”的“新的积极的即道德的能量”。“道德的能量”,有时表现为“见义勇为”,有时表现为“见不义而不为”,甚至表现为“杀身成仁”。“禁止的方式”,“不为的意志”,在道德操守方面谁能说它不是被激发出来的新的强烈的积极表现呢?谁能说它“不包含任何积极的理想”呢?
4神意和人意
在禁忌的概念意义上,有人主张凡是涉及神意的即属禁忌,凡是不涉及神意而只涉及人意的,则不属于禁忌。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禁忌给人们造成危险乃至危害的结果方面,神意往往是与人意交融在一起的。远古时代,人们认为神是统治一切的,人的一切意志都在神的意志的支配之中。天地间万事万物的运转变化,也都在神的控制之下。非但人意,连自然的意向也是由神来确定的。所以有些事情,比如年景收成、人丁兴衰、世运好坏,甚至口角、诉讼、寿命、财运等等好像只与人发生关系的事都牵连着神意的参与。在这种迷信的泛灵信仰中,禁忌是很难作出神意与人意的区别的。在违犯禁忌的惩罚中,也多是由人意来代替神意执行的。如果我们仅仅看到执行惩罚的是人而不是神就概定它不是我们所说的禁忌,那么我们所说的禁忌就可能根本不会存在了,除非我们承认真的有神意的存在并且和人的存在是并行不悖的。相反,我们必须清楚,所谓的神意只不过是人意的折射反映,是人的错讹的解释。在禁忌的惩罚中,一切神意的体现都不过是人意的曲解而已。禁忌正是存在于这种谬误之中,没有这种谬误的俗信也没有禁忌的存在了。所以用人意和神意来区分禁忌的是与非,是难以成立的。真正的禁忌与非禁忌的区别在于人类是否走出了自我意识中的试误性探索区域,是否真的摆脱了属于谬误性质的“想象的不幸”。弗雷泽说:“如果那个设想的不幸必然要跟随犯忌而到来,那么禁忌也就不成其为禁忌,而是一种劝人行善的箴言或一种普通的常识了。‘不要把手放在火中’,这句话并不是禁忌,而只是一种常识性的道理。因为这种行为如不禁止,必然要造成实在的后果,而不是一种想象的不幸。”这话是对的。不过,弗雷泽在这里举的例子只是一件人身与自然力的对抗关系问题,扩展一下,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也是如此。例如当着一个有生理缺陷的人的面,我们不能说有伤害他自尊心的话,必要说及他的生理缺陷时也要用一种委婉的话来讲。这同样不是禁忌,而是一种常识,只不过这是一种道义上的常识、社会人际关系的常识,而弗雷泽所举的例子是一种自然规律的常识罢了。
除此之外,还要知道,常识毕竟是属于知识的领域。在知识的掌握方面是有层次的分别的,又是有特定的认知环境的。有些虽然是事理或者物理中的事情,由于具体环境不同和人的认识水平不同也会造成禁忌的。这也正是形成文明和野蛮、科学与愚昧、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文化差异,从而具有不同的禁忌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上边的两个例子,如果认识上处于愚昧的状态,也仍然会把它当作禁忌,固执地从中寻找受到伤害或报应的违禁犯忌的原因的)。我们不可以因某个民族、某个社群的禁忌体系表现出一种文化的滞后而轻视小看这个民族、这个社群的生存权力,同时也不能不因那常识性的东西仍被视为禁忌,仍在束缚着那里人们的思想而感到悲哀。破除禁忌的迷障,脱离禁忌的羁绊,走向自由,走向发展,才是我们人类共同的目标和理想。
前言
关于禁忌的分类
三、关于禁忌的分类
绪论中没有关于禁忌分类的讨论。最初的撰写体例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安排,但一方面由于禁忌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另一方面当时有关禁忌分类的实践也比较更少一些,所以后来放弃了这部分内容,留下了一个空缺。现在,虽然仍不能对这一问题说得十分清爽,但觉得已是有了讨论的基础和条件了,所以借此机会就现在学界的状况作一些大致的分析。
1禁忌分类的理论说明
由于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对禁忌的认识又是多学科、多角度的,所以禁忌的分类理论上也就有了许多方式方法,有了许多不同的层次和类别。例如:
从禁忌的信仰根据方面,可以将禁忌分为禁忌对象(禁忌事物)是“神圣的、圣洁的”和“不纯的、不洁的”两大类;
按禁忌主体(执行禁忌者)的禁忌行为(无行为)的方式,可分为:视的、听的、说的、做的、食的、思的等等若干类;
按时间,可分为原始禁忌、古代禁忌、近代禁忌、现代禁忌、当代禁忌等等;或者分为汉代禁忌、唐代禁忌、宋代禁忌、清代禁忌等等;
按地域,可分为欧洲禁忌、太平洋禁忌、尼罗河流域禁忌、中国禁忌、吴越禁忌、定县禁忌、丁村禁忌等等;
按宗教,可分为道教禁忌、佛教禁忌、伊斯兰教禁忌、基督教禁忌等等;
按人种,可分为白人禁忌、黑人禁忌、黄种人禁忌、红种人禁忌等等;
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禁忌、满族禁忌、朝鲜族禁忌、日尔曼族禁忌、犹太人禁忌、吉普赛人禁忌、俄罗斯人禁忌、印第安人禁忌等等;
按职业,可分为农业禁忌、渔猎禁忌、商业禁忌、医药业禁忌等等;
还可以按年龄,按性别、按物形、按事态等等形式来划分。
或者,又可综合某几方面的因素来划分。比如詹.乔.弗雷泽着重论述原始禁忌,将其分为:禁忌的行为、禁忌的人、禁忌的物、禁忌的词汇等等类别。
还有具体到某一种因素的分别,如弗洛伊德侧重于论述人的因素,他将禁忌分为:对敌人的处置、对统治者的禁忌、对死人的禁忌。在图腾信仰方面,则又将禁忌分为两个主要方面,即:禁止杀害图腾动物和禁止与相同图腾宗族(部落)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在中国,当代民俗学界对禁忌的分类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例如陶立璠先生在《民俗学概论》中有论述“禁忌的分类”的专门章节。他将禁忌分为(1)宗教禁忌;(2)生产禁忌;(3)语言禁忌;(4)一般生活禁忌。虽然分法比较笼统,有欠严整,但却是最早讨论这一问题的学者之一。乌丙安先生在《中国民俗学》中对禁忌的分类则是基于禁忌的民间信仰源的。他将禁忌大体上划为五个方面,即:
第一,把大自然中的自然力或自然物看成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事物,加以崇拜,形成了对日、月、星、风、雨、雷、虹、水、火、山、石等物的禁忌观念与行为。
第二,把某种动物或植物看作是和本氏族祖先有近缘关系的神圣物,形成了严禁捕杀或禁止冲犯等禁忌。
第三,对祖灵的崇拜所派生的关于祖先象征或遗物的禁忌。
第四,对鬼灵、精灵的崇拜所派生出来的关于所谓鬼、怪之类及其活动场所的禁忌。
第五,对吉凶祸福的命运的迷信派生出来的趋吉避凶观念所形成的禁忌。
这五个方面,大致可概括为:(1)自然崇拜;(2)图腾崇拜;(3)祖先崇拜;(4)鬼神崇拜;(5)命运崇拜。这里的禁忌分类,即是按照这五种生成禁忌的崇拜原由所划分的。理论系统严谨,认识也有深度。只是目前尚未见到全面系统地依此分类法而进行的实际分类成果。或许是因为这五种崇拜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有所交融,不易分别而存在一定的困难吧。
2禁忌分类的实践
如果仅以理论的分析来对禁忌加以分类,似乎禁忌的分类还应当而且可以从禁忌的惩罚效应上作出区别。比如,可以将禁忌分为:致死的、伤害的、亵渎的、破财的、绝嗣的、遇难的、厄运的等等。这种分类,虽然看似有一定的价值意义,但却使理论上难以明晰起来,实际上操作又极具困难的。因为,禁忌的事象通常是具体而又灵活的,与其存在的时空有着现实的不可脱离的互为说明的关系。如果依照理论上的分析来框定它,或者企图按照理想的而不是自然的形态将其排列开来,那就势必遇到许多人为的麻烦。这是此种分类不被人们想到或采用的原因所在。实际上,进行比较全面的禁忌的分类实践的,现在看来,大都是依民俗的生活实态为标准的。这可能是比较浅显的然而却又是比较自然和比较容易的一种分类方式。最近出版的一些直接分析论述禁忌文化的书籍,比如《台湾民间禁忌》(林明峪)、《民间禁忌与惰性心理》(李绪鉴)、《民间禁忌》(尉迟从泰)等等,包括本书在内,都是从民俗事象的区别中去区分禁忌的。除此之外,尚未见到有其他的系统的禁忌分类的实践成果。或许这只是一种禁忌研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表现,是一个阶段性的现象而已。随着禁忌文化现象的深入研究,在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新的更有理性观念指导意义的禁忌分类实践成果,比如体现在信仰类别、功能效应方面的,甚至是从哲学的高度上所进行的区分,那无疑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并且愿意为之而努力的事情。
3禁忌分类的科学性
禁忌的分类,一定要注意科学性。例如在涉及到概念的把握时,一定不能不认真加以鉴别。我们所谈到的禁忌,是有特定的文化涵义的。它的根基是在于原始的“塔怖”之中。虽然后来的禁忌体系在此基础上有所延展,但其民众的俗信基点不可动摇。因此,离开民间风俗惯习的制约而从社会文化其他方面所提出的禁止和忌讳都不能归纳进我们所说的禁忌中来。这一点必须弄清楚,否则,我们就会流于漫想而失去对目标的科学性把握,从而导致研究的方向性偏误。比如,赵慧平先生所著《忌讳》一书,将忌讳的分类列为:日常忌讳、社交忌讳、道德忌讳、政治忌讳、信仰忌讳,就是从更广泛的文化角度来看待忌讳的。其中既包括了民间禁忌的俗信,又包括了社会其他方面的常识性认识。在此,我们不能强求一致,不能说这种关于忌讳的研究是不严密的,只能说这里的研究角度,与我们所说的禁忌是有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民间俗信一点。在民间俗信中的是属于我们所说的民间禁忌,不在其中,超越之外的则是另一回事了。并不是说禁忌没有或者不能涉及政治和道德等等问题。把禁忌和“社会契约”联系起来看的观点就承认着禁忌的政治性困素。说禁忌“决不是一种道德的危险。如果它与其它事物有区别的话,那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道德辨别力,也不包含一个道德判断。”(恩斯特.卡西尔语)也不尽全面。事实上违反某种禁忌,尤其是公益性禁忌,在民间也常常被视为是违反道德的事情。当事人也会因此而受到良心的搅扰和谴责,甚至有至极而死亡的。问题不在于禁忌涉及到政治和道德的范畴没有,而在于这禁忌所处的层次和所依的根据是不是民间俗信中的超自然力控制下的神圣的或不洁的信仰。若是如此的,便为禁忌;或者不是如此的,而是直接从政治或道德本身出发的,则应为政治的或道德的禁制的规避原则,则应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中的理智的思想常识。那就离开了民间禁忌的含义,与禁忌的概念不相关了。因为它失去了禁忌的灵魂、禁忌的本质。
由于赵慧平先生《忌讳》一书论述的启示,使我们认识到原来在绪论中所说到的“忌讳”就是“禁忌”就是“民间禁忌”的意思,有必要再作调整。那样简单的等同是不行的。民间禁忌必须严格限定在民间俗信的基点上,超越此一限定便虽有泛指的忌讳的意义,也不再一定是我所说的民间禁忌体系之内的事了。
以上便是我在《中国民间禁忌》(增补本)出版前所要作的一些理论认识上的说明。如果由于先前对这些理论上的问题不够明确而引起材料上的宽泛收录和论述上的游离不当,则请读者诸君明鉴。另外,原版许钰先生的序中所提到的一些“毛病”,此次由于时间仓促未能一一改正,又请读者诸君见谅。
最后,我想再次声明一点,即,虽然本书汇集的习俗禁忌,有一些具有迷信性质,但用意绝不在于倡导、发扬这些东西,而完全是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研究它,以民俗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哲学、社会学等等学科的理论去说明它,以使人们能够真正认识这类禁忌迷信的无理性,尽管这种研究的说明还是初步的。设若有人竟然从书中寻找这些禁忌习俗的宿命观而以为自己遵从的信条的话,那无疑是与作者的初衷相悖的。虽然,迷信禁忌的消亡,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但是,我们应当坚持移风易俗的正确方向,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类文化发展的必然走向。由于自己学识水平有限,理论素养欠佳,在对这些习俗禁忌的论述中,有些地方可能仍然并不完全恰当,存在着这样那样一些疏漏和谬误,对此,我真诚地希望读者诸君给予批评指正,以便在将来有机会再版时作出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使得本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科学进步的要求。
任骋
1997年11月29日于郑州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来电话商议出版本书时并不知道这已是第四版了。因为有了前面的一些序文,此处的弁言也就只需说说第三版以来的情况。这五年来,中国学术界在禁忌理论研究方面有了一个大的飞跃。专著、文章层出不穷,纷至沓来。尤其是在文化人类学、民间文学、宗教学方面,成绩更为突出。我本人也曾有过一些专题的评述,甚至在一本书稿中还专门论及到了“禁忌民俗史”和“禁忌民俗研究史”的问题。然而,考虑到本书所担负的主要任务是禁忌事象的记述,那些民间禁忌基础理论之外的研究成果就不便更多地介绍了。这里想说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关于禁忌的一种赋有哲学意义的视角。
这是一种从人类思维结构出发的理论观点。人类思维结构本质上被认为是二元对立的。因此,从这一本质特点出发,那些不能被明确划分为二元对立中某一极的事物就成为禁忌。此说来自海外,不过中国本土的民间哲学也有类似的认识基础。比如,将“不伦不类”的“异形”视为“怪物”、“妖孽”,禁忌看视接触,以为不祥的观念就是此类认知的表现。我在本书第三版“自序”里“关于禁忌的概念”中说到的“转化”,也包含有这样的意思。“转化”的过程即为“渡过期”,是由二元对立的一极转向另一极的危险时刻。人的出生、成丁、婚嫁、荣辱、祸福、寿夭等等,从无到有,由此及彼,那关键处,都属不定型的“异常”时刻,都是禁忌的多出地带,其本身也常常被视为禁忌。这方面的意义,过去认识得并不清楚,还大有深挖、细嚼的琢磨头。理论思维一旦进入哲学的范畴,必将反过来大大促进学术思想的提高。在这一点上,我们期待着禁忌研究的理论能有新的更大的突破。
在本书付梓之际,谨对冯斌先生、史平先生以及给予本书出版以帮助、校正的诸君表示衷心的感谢。
任骋
2003年6月1日于郑州
第一部分
第1节 禁忌的含义
禁忌与塔怖
禁忌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文化现象,国际学术界把这种文化现象统称之为“塔怖”(Tabu或Taboo)。Tabu或Taboo,英文,汉语译作“塔布”或“塔怖”等等,为禁忌、忌讳、戒律之意。“塔怖”原是南太平洋波里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其基本含义是表示“神圣的”和“不可接触”的意义。
在中国,与“塔怖”相对应的词便是禁忌。
禁忌一词,早在汉代就见著于史籍了。
《汉书.艺文志》云:“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
《后汉书.朗顗传》云:“臣生长草野,不晓禁忌,披露肝胆,书不择言。”
这里的禁忌的含义,和“塔怖”成为国际通用的学术名称之后的含义是一致的,即表示“禁止”或“抑制”的意思。
学术界对于禁忌和塔怖的一致性,认识上是有分歧的。如中国宗教学界就有人强调塔怖“只有具备曼纳灵力之意而无不洁之意”,因而塔怖“仅为禁忌之一种”,只是后来才“被衍用以泛指各种禁忌”(参见任继愈主编的《宗教词典》“塔布”条、“禁忌”条)。而在民俗学界,则大都认为禁忌和塔怖是完全一致的。塔怖的最初含义虽无明显的“不洁之意”,但那是因为“‘神圣的’和‘不洁的’二种意义在禁忌的原始起源中并不加以区别。……它仅是指‘似魔鬼的’、‘不能被触摸的’,……只有在稍后才开始分化为二”(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俗学界多依此说,参见乌丙安《中国民俗学》和陶立璠《民俗学概论》等书。
这里,两种观点的分歧,实际上并不很大。宗教学的界强调点在于“塔怖”本身意义的前后变化;而民俗学界则指出了“禁忌”含义原始状态的“混沌”性质。二者的分歧只是在于“塔怖”一词的原始意义上,而不在于塔怖一词用作“各种禁忌的通称”之后。因而成为国际通用学术名称之后的塔怖的含义和我国禁忌一词的含义应当说是完全相一致的。
禁与忌
组成“禁忌”一词的两个字,“禁”与“忌”,是可以再分别的。
虽然“禁”与“忌”有相同之处、相通之处,如:
许慎《说文解字》云:“禁,吉凶之忌也。”
孔颖达《周易.夬.疏》云:“忌,禁也。”
但,它们所相同、相通之处,是在于禁、忌的原由和效果方面;而在于禁、忌的主、客观意识方面,则是有所区别的。
禁,“从示林声”(《说文解字》)。
林者,“君也”(《尔雅.释诂》)。《尔雅.释诂》:“林、烝、天、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邢昺〔疏〕:“皆天子诸侯南面之君异称也。”
示者,“语也,以事告人曰示也”(《玉篇》)。
“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说文解字》》)。
故知,林、示之禁,所含“禁止”的意义较重,且一般是指君上(社会)或神祇(宗教)的外力干预。
忌,“憎恶也。从心己声”(《说文解字》)。
己者,“身也”(《广韵》)。
心者,“人心土藏在身之中”(《说文解字》)。
故知,己、心之忌,所含“抑制”的意义较重,且一般是指基于自我情感的避戒行为。
“禁”和“忌”,组成“禁忌”一词之后,就代表了一种约定俗成的禁约力量。其中,既有集体(社会或宗教)对个体的“禁止”的含义;又有体现个体心理意愿的自我“抑制”的含义。
禁忌与忌讳
禁忌类属于风俗惯习一类较为低级的社会控制形式。但是,如果过分强调了禁字的意义,便可能使禁忌中“禁止”的含义上升而趋向于成为道德或者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控制的高级形式。如《周礼》中所云:“犯禁者,举而罚之”、“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戮其犯禁者”等等。相反,如果突出忌字的含义,则又往往会使禁忌中“抑制”的意义增强,同时显现出一种更加通俗化、民间化的倾向来。到了最后,禁忌一词便与忌讳一词完全相等同了。
在民俗调查中,有时常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当我们问起“禁忌”,普通村民表示不太懂得的时候,只要我们再解释一句:“就是忌讳”,他们便会长长地“噢——”一声,说:“那知道。有!有!”可见,“忌讳”较比“禁忌”是更具有通俗性质的。这不仅仅是书面用语和口头用语的区别问题,其中也还有它语义上的差别,亦即“忌讳”一词更多地强调了民间自我的“抑制”。从词义上讲,“忌”与“讳”同,而“禁”与“讳”异。
《广韵》云:“忌,讳也。”
《礼记.曲礼》云:“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
可见“讳”自古以来是更基于民间的。因此,“忌”与“讳”联合而成的“忌讳”一词至今仍比“禁”与“忌”联合而成的“禁忌”一词更能通行于民间。或许,这是因为普通的老百姓,他们往往更多的注意力不是放在如何禁止他人方面,而是放在如何抑制自我方面。所以他们对“禁”字比较淡漠,而对“忌”字和“讳”字则更多地给予关注。但是,毕竟民间也还存在着风俗惯习的禁止力量,这是大家所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自我抑制不可缺少的环境和基础。况且,自我抑制的结果也带有某种自我禁止的意味。所以,为了更准确、更全面地反映风俗惯习中的这一禁制的意义,中国学术界通常在正式场合都是采用“禁忌”而不采用“忌讳”。当然,在一般场合下,或者由于行文的需要,“禁忌”和“忌讳”也是可以互相通用的。
民间禁忌
禁忌,一方面指的是这样一类事物,即“神圣的”或者“不洁的”、“危险的”一类事物;一方面又是指的这样一种禁制,即言行上被“禁止”或者心理上被“抑制”的一类行为控制模式。这样一类事物和这样一种禁制之间是完全相通的,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不是两回事。因为,这样一种禁制的产生实际上是人们对这样一类事物的认识(心理反映)的结果。所以换句话说,禁忌就是神圣的、不洁的、危险的事物,以及由于人们对其所持态度而形成的某种禁制。
一般说来,“禁忌”是属于风俗惯习中的一类观念。它与法律制度意义上“禁止”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不许”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在风俗惯习中,“禁忌”一类的禁制是建立在共同的信仰基础之上的。自我(我群)由于心存忌惮而表现出来的自我(我群)的“抑制”性质是其基础的成分,在禁忌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其中“禁止”的意义,也完全是来自于共同的忌讳,来自于“自我抑制”的集体意识,而不存在“意志的强加”和“观念的强求”。其实施过程必然是通过心意的,因而它属于一种民间的自然状态下的禁制形态。因此,又可以直接称之为“民间禁忌”,也就是说,我们所论及的“禁忌”一词,本身就是等同于“民间禁忌”的。它们共同区别于法律制度或者道德规范中的其它禁制形式。
民间禁忌,主要是指一社群内共同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又是基于该社群中最广大的基本群众的。一般说来,它不包含社群中的上层文化,亦即社群中一小部分精英文化的特殊禁制。但是,这并不是说,一社群中属于上层文化圈子里的人是能够被排除在民间禁忌共同信仰的的基础之外的。他们不但是基础(基数)之一(部分),而且往往也是难以完全彻底地摆脱其观念的影响的。
总之,禁忌,便是指的民间禁忌。民间禁忌是比较大的概念,民间禁忌中又可按民族、地域、社会分工等等分成若干禁忌的方方面面,或者某种具体的禁忌。不过它们的性质仍然是属于民间禁忌的。只有当禁忌中的“禁止”的成分加强到道德规范化或者法律制度化的时候,禁忌才脱离了“民间”二字,而这时的禁忌,也就不称其为禁忌了。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就是在中国,由于封建文化的长期统治,许多民间禁忌被士大夫阶级义理化、道德化,甚至法律化、制度化之后写进了典籍之中。我们今天对于民间禁忌进行研究时,还应当注意透过这些史料去发现那些真正的民间禁忌的原始形貌、原始状态。这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研究民间禁忌时,除了需要大量的田野作业,实地进行社会调查之外,也还需要参考、研究一些文史资料,以便从上层文化中得到一些有益的补证。
第一部分
第2节 禁忌的由来
说到禁忌的由来,大体上有四个方面。一是对灵力的崇拜和畏惧;二是对欲望的克制和限定;三是对仪式的恪守和服从;四是对教训的总结和记取。这里,简称之为:灵力说、欲望说、仪式说和教训说。以下分别简要论述之。
灵力说
灵力,即曼那(mana)mana,英文,汉语又译作曼纳、玛那或马拉等等,是源于大洋洲的一个人类学术语,指事物或人所体现出的超自然力量。汉语中与之相对应的词即为“灵力”。,其含义为“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据说,禁忌就是灵力依自然的、直接的方式,可者以间接的、传染的方式,附着在一个人或物或鬼身上所产生的结果(参见《图腾与禁忌》及《大英百科全书》“禁忌”条)。这种原始的观念形成了原始人心目中的禁忌物和原始的禁制。鬼魂和精灵都被认为是具有曼那(灵力)的,因而附着有曼那(灵力)的人或物,也被认为是“似魔鬼的”、“不可接触的”。温德特曾经说道:“埋藏在所有禁忌里的那种无言的命令,虽然因为随着时间和空间而造成了无数的变异,可是,它们的起源只有一个而且仅只一个:‘当心魔鬼的愤怒!’”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也说道:“有些禁忌是从鬼魂崇拜中产生的,人们知道有所触犯,也被认为要受到鬼魂的报复。”王充在《论衡》中则指出:“夫忌讳非一,必托之神怪,若设以死亡,然后世人信用畏避。”所以可知,禁忌的产生是与人们对灵力的畏惧有关系的。
灵力说,实际上是从人类信仰发展史方面对禁忌的认识,它分析了人们对灵力的信仰以及由此一信仰而产生的情感诸如崇敬和畏惧等等,并据此而追溯到了禁忌的来源。一般说来,灵力说更多的是着眼于禁忌的原始状态和原始的禁忌状态的。
欲望说
弗洛伊德认为单从信仰方面寻找禁忌根源是不够的。他在《图腾与禁忌》中说:“温德特使人们知道,禁忌是一种原始民族对‘魔鬼力量’信仰的表现和延伸。……温氏的理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追溯到禁忌的原始原因,或者发掘出深藏在它最底部的根源。‘恐惧’或‘魔鬼’在心理学上并不能被认为是‘最早的’东西,也就是说一种无法再找到其来源的东西,除非魔鬼的存在是真实的。”弗洛伊德的意思是应当从心理学方面对禁忌的由来进行更进一步的追溯。他指出“‘禁忌’本身是一个矛盾情感的字眼”,因为“一件强烈禁止的事情,必然也是一件人人想做的事情”。“一个具有能激发人们被禁止的欲望,或使他们的矛盾情感觉醒的人,即使本身没有触犯禁忌,他也将永远或暂时的成为禁忌”。而“破坏禁忌的人所以会成为一种禁忌,仍是因为他已具备了一种诱使他人追随他的行为的特性了”。
这里,弗氏所注意到的是心理上对欲望的抑制。欲望,是人的本能要求,但是作为“社会的人”便要对欲望进行某种抑制。例如,“食”、“色”是人之大欲,但不能“随心所欲”。这种对欲望的抑制,便是禁忌的根本来源。当然,欲望不止是“食”、“色”,对物的接触、对事的控制等等都可纳入欲望的范畴。因此欲望说也是很宽泛的。它主要是从心理学上对禁忌来源的追溯。强调了禁忌中“抑制”的一面。
仪式说
在欲望说中,实际上已经透露出社会的制约作用来了。最初的社会制约是从“仪式”中表现出来的。“仪式”代表了一种“无理的”“社会规定性”。
弗洛伊德曾经说过:“有些禁制的目的能够很明显地看出来。可是,相反的,有些禁制却是令人难以了解,它们几乎是被视为无意义和愚蠢的。后者我们称它为‘仪式的’。这种分别,我们也在禁忌的观察中发现。”(《图腾与禁忌》)
恩斯特.卡西尔也指出:“占有一个物或人——占有一片土地或同一个女人订婚——的最初方法,就是靠一个禁忌记号来标志他们。”(《人论》)
靠仪式规定的禁忌是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的一种禁制。如果说仪式的规定性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要确保该种仪式顺利、圆满地完成,亦即确保这一仪式所标明的意义能够完全地、丝毫不打折扣地被认可。有时候,人们注重的甚至不是违反禁忌以后能够带来什么样的恶果,而是禁忌的执行是否完全按照仪式的规定去做了。
有人把禁忌定义为“消极的崇拜仪式”。
还有人把“塔怖”直接译为“祭仪上的禁制”。
这里,仪式说实际上是讲禁忌来源于一种“社会的规定性”。禁忌即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胚胎”(参见杰文斯《宗教史引论》)。
如果从“社会的规定性”这一意义上来讲,仪式并不简单地只指祭祀的或者某种巫术的、宗教的仪式,像社会分工这样一类社会契约性质的禁忌也可以说是被某种仪式规定下来的。比如法国沙利.安什林所指出的“劳动分工和妇女之从狩猎中被排除出来,建立了对于食物的禁令的基础”(《宗教的起源》)。
仪式说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禁忌的由来作出了说明。仪式的规定往往会带有某种随意性,有时候,社群首领(酋长)或者神权的代表人物(巫师)可以“有权宣布任何事物为禁忌”(参见弗雷泽《金枝》)。然而一旦禁忌形成之后,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约束力量”。人们出于社会化的需要,往往并不去认真考察它的合理性,而只是绝对的服从。并且它还将依靠社会的、宗教的、宗法的权威意识以强制的方式传承下去。这一类禁忌的根据由于最初的规定是无理的,所以后世也终归是难以捉摸的。
教训说
教训是从失败或错误中取得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过程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推导过程。由于早期人类的愚昧和科学的不发达,这种推导往往造成偏差,从而形成人们对某种“偶然因素”的共同的误解。这种“共同的误解”而得出来的“教训”,也是形成禁忌的一个缘由的。
朱天顺在《原始宗教》中说:“原始宗教所以会产生上述种种限制人们向自然界斗争的禁忌和麻烦的仪式,正是来源于人们在向自然界斗争时所遭到的失败和损失……人们在一次或几次失败和损失中失去信心,把不敢积极地再去向自然界斗争的心理神秘化,或在彷徨中把检讨到的一个偶然的因素夸大和绝对化,结果就成了限制人们行动的戒律和仪式。”
秋浦在“论禁忌”(《思想战线》1987年第一期)一文中也说道:“不管是早先的禁忌也好,后来的禁忌也好,其产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把一些偶然的因素,误以为是普遍适用的内在规律,一人传开,说得有声有色,众人跟随,也就信以为真了,自此逐步形成的共同的禁忌。”文中还列举了苗族某金氏因房顶上的瓜砸死了孩子而世代禁忌种瓜和其陈氏因牛误吃麻线致死而从此禁忌种麻的两个例子。其实,这两个例子中遭到禁忌的事,“种瓜”和“喂牛”,与那偶然的因素,“瓜砸死了孩子”,“吃麻线死了牛”,还是有那么一点内在的联系的,只不过不该当作一般的规律去对待它。还有一些禁忌,其中的推断就更加荒唐,更加无理了。比如张紫晨在《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一书中所指出的,《山海经》中“描绘一些事物不可见,见之则有恶果。既有恶果,必成禁忌……”这种“视禁”,以及民间许多语言禁忌、行为禁忌实际上和判断违禁犯忌之后将会发生的恶果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它们纯粹是一种“神秘的心理”反映,是一种“逻辑的混乱”。其最初形成的时候,或许有过“偶然的巧合”,但它们根本没有任何科学的根据。如果是有科学根据的因果推断,那种教训的记取,就应当是“经验的”、“技术的”而不是“禁忌的”了。
教训说,是从认识论方面对禁忌由来的一种追溯。它指出,禁忌的产生反映了人们认识活动中的某种偏差,但在人们的认识发展中却又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带有一定的“实践的”意义、“经验的”意义,但其“教训”的总结和记取是不着边际的,因为它的思维方式是原始的、巫术的、非科学的。因而它最容易落入迷信的窠臼。在客观效果上,这一类禁忌往往成为某种“多余的,或者过火的防范”。
小结
以上所谈到的禁忌由来的四个方面,是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对禁忌来源(成因)的追溯和认识。这种追溯和认识当然是从它们各自学科研究的需要出发的,因而往往既带有它们各自学科理论认识方面的优长和特色,又会有某种不足和偏颇的现象存在。比如,每一方面的认识都很难兼顾其它方面的认识,因而显得不那么充分和全面。还有一些认识是带有时代的或者禁忌目类方面的局限的。而如果从这四个方面,亦即从信仰的、心理的、社会的、认识的方面来共同追溯禁忌的由来,那就是比较全面、比较充分的了。因而,这四个方面的认识都是有价值的、意义的,在我们进一步研究禁忌现象时,它们是可以互为补充、互相参照的。
第一部分
第3节 禁忌的特征
“危险的”和“具有惩罚作用的”特征是禁忌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危险的特征
凡是被视为禁忌的事物,都含有危险的特征。
一般认为,禁忌事物的危险性是与该种禁忌事物所具备的灵力(mana)的大小成正比的。灵力大的,其危险性也就大;灵力小的,其危险性也就小。“例如,国王和领袖们具有较大的权力,也因此使直接称呼他们名称的行为成为一种冒犯,而称呼者的下场,无疑的,将是死亡;至于触犯部长或较其他一般人稍具玛那(mana)的人则可以不受伤害。这种情况,可以依照他们身份的递减而渐失去其危险性……”(《大英百科全书》)
禁忌的危险性又是可以传递的。禁忌危险性的传递,可以使非禁忌物成为禁忌物。据说,“一个单一的禁忌之物,或许会侵染整个宇宙”。这种传递不但可以靠触摸,而且可以靠视听,甚至可以靠心意的联想而贯通。在有些传递的过程中,禁忌物也可以去掉其危险性而成为非禁忌物。就像人们相信沐浴的仪式可以洗刷罪孽的污点一样,人们同样认为通过某种仪式,也可以去掉禁忌物上附着的危险性特质。这种危险性可以传递到一只“替罪羊”身上,或者一棵大树上等等。于是,这种危险性就在传递中得到了转移。
惩罚的特征
凡是违禁犯忌者,都是要受到惩罚的。
一般认为,禁忌的惩罚与违禁犯忌者所具备的反灵力(抵御mana的力量)的大小成反比。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弱的,受到的惩罚就重;违禁犯忌者反灵力强的,受到的惩罚就轻;具有超强反灵力者,甚至还可以使禁忌的征罚被祓除和禳解掉。
一般说来,违禁犯忌之后的惩罚都是必然要到来的。它或者是一种精神上的,由自发的力量来控制的,即由破坏的禁忌本身来执行报复;或者,与神鬼观念结合起来,由神秘的力量来实施惩罚;或者,由信仰相同的团体来担负起惩罚的职责。在时间上,虽然有“现时报”、“现世报”、“身后报”(“冥间报”)、“来世报”(“转世报”、“轮回报”)等等一引起报应的区别,但笃定无疑的是:惩罚终究是要到来的。
禁忌的惩罚作用永远是机械的、不加分辨的。破坏禁忌者不论是好心还是恶意,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一切都是一样的,都要同样地受到惩罚。禁忌的惩罚对违禁犯忌者的道德、意图、情感丝毫不加甄别,不予分辨,它只是机械地给予惩罚。杰文斯在《宗教史引论》中说:“惩罚,就像雨一样,既落在不义者身上,也落在正义者身上。”
第一部分
第4节 禁忌的功能
功能在社会科学中的一般含义,即为达到预期结果或目的的作用。禁忌的功能因研究范畴、研究角度的不同又可以有不同的表述方式。
自我保护的功能
《大英百科全书》指出禁忌的原始功能,是出于一些直接的目的,起到了对人的某种保护作用。例如:(1)保护重要的人物——酋长、巫师等——使之免于受到伤害。(2)保护老弱妇孺和通常包括一般民众——不受酋长或巫师的玛那(mana)的伤害。(3)防止以手触摸或接触到死人尸体所引起的危险或误吃某些食物。(4)保护危及生命的重要行为——生产、成人礼、婚姻,和性机能等,使之避免受到干扰。(5)保护一般人不被神鬼的愤怒或其力量所伤害。(6)防止个人的财产、工具被偷窃,等等。这些禁忌的保护作用是当时的社会需要。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禁忌的这种保护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又有着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其性质仍然不变。
为了达到避开危险和祸患的目的,禁忌往往在它存在之处造成一种神秘的气氛。就像发出一种不间断的警铃声响一般,使禁忌事象呈现出一种危险的状态,提醒人们在婚嫁、生育、丧葬、祭祀等仪式或接触某事物时必须小心行事,千万不能乱来,否则将导致灾厄,受到惩罚。
禁忌不但对于危害人身的事具有警示作用、回避作用,而且在巫术范畴中还可直接起到某种抵御作用、扼制作用,以具备保护的功能。例如,在巫蛊信仰地区就有“出门不饮酒可防蛊”的说法。这里关于酒的饮食禁忌就是抵御伤害巫术的一种有力措施。一般说来,禁忌的严格执行既可以保障巫术的正常实施,又可以抵制另外一些巫术的侵扰。
心理麻痹的功能
实际上,禁忌本身便是一种巫术,即消极巫术(这一点下文还要谈到)。在生产落后、生活贫困及人们不能充分掌握自己命运的条件下,禁忌具有较强的心理麻痹作用。人们往往把严格遵守某种禁忌想象为改善环境,遇难呈祥的特殊的有效手段。人们在险风恶浪中出海捕鱼或者在群兽包围中搏斗拼杀,只要是使用过巫术并且严格遵从了某些禁忌的,他们就有自信,有胆量,从容不迫,临危不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禁忌(巫术)的信仰麻痹了他们的心理,满足了一种精神的上的需要,弥补了由于技术力量的不足和环境条件的恶劣而引
起的忧虑和失望,使他们在对付自然和命运的挑战时增添了几分强硬和进取心。禁忌的目的是要维护心理上所得到的美好的结果不致被破坏。禁忌的这种心理麻痹作用,一般说来是无济于事的,但有些时候——在物质基础、技术力量和环境条件基本许可或接近许可的情况下——歪打正着,不但可以作为精神上的支撑点,而且还能取得某种实效。
社会整合的功能
严格遵守禁忌,可以带给人们以保护的作用;否则,违反禁忌,则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禁忌的这种功能实际上体现着某种社会的凝聚力,起着一种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的作用。禁忌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必然要求。禁忌的主题意义即是反对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由化。以乱伦禁忌为例,性欲的冲动,是极富于颠倒迷惑性质的,它是社会分裂的力量。“一社会若允许乱伦的存在,就不能发生一巩固的家庭,因之亦不能有亲属组织的基础,在一原始社区中结果会使社会秩序完全破坏”(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而乱伦禁忌的存在便严厉地限制了这一方面的性欲满足,从而使某种社会秩序得以建立。事实上,禁忌是原始社会惟一的约束力,是以后人类社会中家庭、道德、宗教、政治、法律等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制的总源头。禁忌的社会制约功能和禁忌的人身保护作用是辩证统一的。这两个方面共同在确定人类的社会生活秩序方面起着作用。中国人说“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这话,正可以概括禁忌的社会功能。
小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谈到的禁忌的功能,并不能替代我们对禁忌的性质的认识。因为,当我们论及禁忌的某种功能时,并没有指定它的效益是怎样的。而事实上,它的效益则往往是不能尽如人意的,或者还可能会更糟,因为,它的性质并不是科学的,虽然它具有某种功能的意义。关于禁忌的性质,我们将在后文中详谈。
第一部分
第5节 禁忌的体系(1)
民间禁忌的存在,一般说来是有一个信仰的基础和系统链的,我们称之为信仰体系。在中国,民间禁忌的信仰体系可分为预知系统、禁忌系统和禳解系统三个组成部分。
预知系统
预知系统是禁忌系统的先导。一切禁忌都是建立在预知(吉凶祸福)的信仰基础之上的。
在中国,有许多繁复的预知信仰。其形式大体上可分为“兆”和“占”两类。
(1)兆
兆,是兆示现象的统称。《说文解字》释为:“灼龟坼也。”即是由龟壳被火烧裂而呈现出的纹状。以后又引申为将要发生的事情的预示征候。
汾,还可分为象数兆和卜筮兆两种。
象数兆,是指消极的自然出现的兆示。象,指天象《周易.系辞上》云:“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亦。”;数,指气数《左传.僖公四年.疏》云:“象者,物初生之形。数者,物滋见之状。凡物皆先有形象乃有滋息。是数从象生也。”《周易.系辞上》云:“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象、数都是指物事发生变化的兆示。民间常言:“观天象,知气数。”
卜筮兆,是指积极的人为求得的兆示。古人求兆,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史记.龟策列传》载:“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后来,卜筮就统指各种谋求兆示的仪式了。而通过这些仪式而求得的兆示,便是卜筮之兆。
在预知信仰中,卜筮兆和象数兆一样,都被认为是上天或者鬼神的告示。因为这些兆示的呈现都是人所不能预定的。人只能是被告示的。二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这种告示是在人的主动的寻求下发生的还是在人们并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出现的。也就是说,卜筮之兆是人们有计划的行为与偶然的自然现象复合而来的结果;象数之兆则是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出现的结果。而不管是卜筮之兆,还是象数之兆,单单在兆示的阶段上,它们都还并不说明什么,仅止是兆示而已。要想知道其兆示的意义,还必须通过“占”的过程。
(2)占
占,就是占验。《说文解字》云:“占,视兆问也。从卜口。”《韵会》云:“凡相侯谓之占,占亦瞻也。”所以可知占所指的就是对兆示所具有的意义的判定。占验的目的,可以是各式各样的。比如通过占验兆示,可以预知胜负、预知生死、预知得失、预知有无、预知晴雨、预知丰歉等。这其中,凡是与吉凶有关的预知,才是人们最为关注的。《尔雅.释言.疏》云:“占者,视兆以知吉凶也”。所以,一般说来,占验的过程,即为判定兆示是吉是凶的过程。吉凶一经判定,预知系统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剩下的,便是由吉凶的信仰而导致的禁忌了。《周易.系辞上.疏》云:“凶虽民之所患,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知,占验的结果,无论是吉还是凶,都有引起禁忌的可能。凶之禁忌,为避防其凶;吉之禁忌,为佑其吉。所以,整个预知系统实乃为禁忌系统之先导。
禁忌系统
(1)无行为表现
禁忌系统在整个禁忌体系中是一种无行为表现的心意民俗形态。无论是远古时代由于神圣、不洁观念或者图腾崇拜、灵物崇拜、鬼神崇拜而带来的恐惧,还是后世吉凶祸福观念带
来的忧患,其反映在心理上都凝聚为一个忌字。忌是心意上的、精神上的东西。《说文解字》解释:“忌,憎恶也。”既是心理上所憎恶的,便希望避开它们。在禁忌系统中,忌,只是心理上的某种反映过程,某种因恐惧、忧患而希望回避的情绪和要求。这种情绪和要求除了影响到人们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而外,在行为方面还可能形成“禁止的”和“抑制的”行为,亦即行为上的讳、避、戒、止等等。然而这种“禁止的”和“抑制的”行为,在外观形态上通常也是无所表现的。所以,禁忌系统内不管何种情况下,都是没有行为表现的纯心意民俗形态。
(2)巫术之一种
在预知系统中我们谈到吉凶皆有患的问题。但是,吉凶征兆对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压力毕竟不同。凶兆的压力自然是更大一些。吉兆顶多带来忧虑之患,害怕吉祥不能真正到来,或者已到来又害怕失去它;而凶兆而直接警告凶难灾祸就要发生。凶兆会立即引起人们心中的惊悸,成为一种忌惮。所以禁忌系统主要是针对凶兆或祸事而言的。禁忌就是不愿意或设法防止凶厄不幸的事情发生。禁字古意也有防的意思。《礼记.王制.疏》云:“禁谓防。”防者,防患于未然也。既防祸患,亦防凶兆。这种思想根源于相信人能影响于神的巫术信仰。有人把占卜也归于巫术,可能是因占卜也有影响神、干预神意的意味。比如在卜筮和占验中都要求神公开表明它的意志,这多少是对神的自由的一种干预。然而这毕竟还不是要改变神的意向。如果神是具有无上权威的,那么它对是否公开自己的意志并不介意。所以又有人主张占卜最好还是把它看作一个独立的概念。占卜不管是什么,反正人们不会到此为止。他们会想到,既然能够弄明白神意(天意也是神意。《周礼.春官.神仕.注》云:“天者,群神之粗”),那么也许能够改变神意。《风俗通义.怪神》中说:“死生有命,吉凶由人。”即是说对于吉凶祸福之事,人是有主动性的。相信人的意志可以影响神的意志从而控制事物发展的思想是巫术信仰的基础。最初,这种信仰表现为人幻想驱使神力来影响和控制事物及其发展。巫术信仰付诸实施,便是巫术行为。在中国,专职行巫术者叫做巫,或觋。《周礼.春官.神仕.疏》:“男子阳有两称,曰巫,曰觋。女子阴,不变,直名巫,无觋。”《说文解字》称:“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巫、觋被认为是具有超强灵力的人,他(她)们可以行施巫术,上达神明,以舞降神。后来一些简单的巫术流传到民间,许多人视事情的大小,也可不用巫觋,自己行施巫术以达到影响神意的目的。
巫术中能够避凶趋吉,化险为夷的形式很多,禁忌只是其中之一。禁忌是消极巫术,是以消极的无行为表现的方式避开祸端的一类巫术。和禁忌相对应是法术。法术是积极巫术,是以积极的行为去消除祸根的一类巫术。
(3)崇信的原则
禁忌崇信心灵感应。笃信“心诚则灵”、“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起自心灵的躲避诚意是这一巫术的崇信原则。由于一般说来神灵是强于凡人的,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人们是不愿耗费精力与神作对而采取积极消除祸根的办法的。多数人在神的意志下示弱服输,采取躲避的禁忌方式,以求达到一个免遭灾祸的结果。能够维持现状与神相安无事,也就心满意足了。
(4)担负的责任
禁忌系统与预知系统对于吉凶的认识是一致的,对吉凶来源的认识也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预知系统担负的任务是吉凶的判定和预知,禁忌系统则是担负着在吉凶的征兆尚未形成或吉凶祸福尚未到来之前,以避开、禁止某些行为的方式达到逢凶化吉,遇难呈祥的目的的任务。预知系统虽然指示“凶祸就要来临”,却不指示怎样做可以使它不再来临。禁忌系统提供使凶祸不再来临的一种方法,那就是“只要不干什么事情”(或“不怎么着”)。至于“只要怎么怎么着”,“只要干什么什么”就可以避免凶厄,这样的方法〔如压胜(厌胜)、符咒、祈祷等等〕,就是属于法术的、禳解的,而不再是禁忌的了。
第一部分
第6节 禁忌的体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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