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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央行實施內部審計問責的難點和建議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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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審計的目的不僅是發現問題,更重要的是糾正問題。審計問責對於國家審計來說已經成為至關重要的環節。在審計問責實踐的基礎上,深入分析基層央行實施內部審計問責的難點和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基層央行;內部審計;審計問責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3-0066-02
  
  國家審計署原審計長李金華說:「審計的目的就是要發現問題,發現問題的目的就是要整改、糾正這些問題,審出問題不處理問題等於沒有審。」國家審計機關不僅要對政府及其公企部門履行其職責的規範性及使用公共資源的流向、效率、效果進行檢查和評價,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告,而且對於政府的失責要追究責任。中國政府職能的轉變,也必然要求政府審計職能創新,問責已經成為政府審計的基本職能。人民銀行從1998年設立專門內審部門以來,就非常重視內部審計問責問題的研究和落實,特別是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的頒布實施四年多來,不斷探索和完善落實問題責任人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部分分支機構還將審計結果與績效考核掛鈎,對有關問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有效地促進了審計整改。但審計問責機制建設畢竟處於起步階段,由於思想認識、配套機制等相對缺乏,導致問責工作真正落實還存在一定困難,也影響了問責實際效果。
  
  一、基層央行內審問責的難點和問題
  
  1 同責思想和認識難統一。一是「好人主義」思想影響問責公正性。內審問責作為一件「找茬」的差事,為維護單位、部門甚至個人利益和形象,為不影響年終的評比考核,在問責過程中難免出現當老好人,導致「好人主義」思想。因此,每當論及內審問責時,總是想掩蓋,希望「內部消化」。二是「避重就輕」影響問責嚴肅性。由於被追究者本人沒有違紀或故意違紀,誤認為批評教育就行了,不必採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能輕則輕;個別出現嚴重違紀或違規的,也礙於面子「避重就輕」,導致問責思想和認識難以真正統一。
  2 問責標準難把握。一是難以準確衡量權責。既不能過分誇大職責與權力,也不能將內審問責失之簡單化、擴大化,不管具體情況、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責任,會挫傷人員的積極性,背離內審問責的初衷。二是追究幅度不易把握。是否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書面檢查、經濟處罰、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調換崗位和行政處分,在內審問責標準與幅度上一般不易把握,不像對待違紀違法問題那樣好量化比照,結果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影響了問責的實際效果。
  3 問責部門協調程度不夠。審計問責工作機制中,成立了由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也規定了各部門的職責。而實際上,各部門除例行參加有關會議外,尚難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僅把審計問責當做是內審部門新增的一項重要職能。對於內審部門而言,審計問責工作不同於一般審計項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內審部門由於在工作計劃安排上不能面面俱到,隨機性強,不能全面掌握和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全部問題和差錯;二是對上級行各主管處室組織的專項檢查情況以及其他職能科室的檢查情況難以做到全面掌握;三是由於審計問責直接牽涉員工的利益,如由內審部門單一實施問責處罰,與內審職能不匹配,容易引起員工歧異,存在員工配合程度不高的情況。這些問題均不是內審部門能單獨解決的,必須由各部門相互配合,發揮各自優勢,才能促進審計問責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
  4 問責機制難長效。由於目前中央銀行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內控工作機制,對風險的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監督的管理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就市州中心支行而言,儘管目前設有紀檢監察、內審、事後監督等再監督部門,但因各自的職責不同很難顧及全面,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檢查、內審部門的項目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的執法監察、人事部門的人員管理等各自為政,缺少協調和信息共享,不是重複檢查,就是出現監督死角或空位。因此,難以建立一個健全完整、統籌安排、運行有序的長效問責機制。
  
  二、完善內審問責機制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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