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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併對內資企業的影響研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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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兩稅合併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了很大變動。兩稅合併給我國內資企業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針對兩稅合併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本文從企業自身以及政府兩方面提出了應對措施。
  【關鍵詞】兩稅合併 機遇 發展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09(2010)06-000-02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新法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邁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開始施行,內外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度並存的所得稅制模式形成,在這個稅制模式下,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約只有內資企業的一半。具體來說,內資企業稅率為33%,而外資企業的稅率為24%和15%,這對利用外資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競爭不公平。兩稅合併後,內資企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良機。
  
  1 兩稅合併簡介
  兩稅合併的核心內容就是將內、外資企業逐步實現「四個統一」: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併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和規範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兩稅合併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名義上為33%,但國家鼓勵外資進入經濟特區、開發區、開放區和西部地區,在這些地區投資的外商企所得稅都有不同程度的稅率優惠,優惠稅率分為15%、24%不等,符合特定條件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業的惠。兩稅合併後,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取消了兩免三減半和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政策,內外資企業同等對待。
  新稅法採用了產業優惠政策為主,地區優惠政策為輔的方針,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所得稅優惠。對於在新稅法頒布之前已經設立的企業,新稅法給予五年的過渡期,使原本享受稅收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規定的稅率。
  
  2 兩稅合併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兩稅合併給內資企業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平台,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會,同時也帶來挑戰。
  2.1 兩稅合併為內資企業帶來的機遇
  (1)兩稅合併降低了內資企業實際稅率,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中國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制,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大大低於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不利於內資企業的發展,不利於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兩稅合併前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一般是33%,兩稅合併後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較大幅度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提高企業稅後凈利。內資企業適用稅率大幅降低,費用扣除標準也大大放寬。稅負減輕後,內資企業可運用節餘大量資金,加大投資,擴大生產規模,創造更大價值,或者加大科研經費支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或追加環保、節能等設備的投資,提升企業社會形象。新稅法的施行有利於內、外資企業在同一平台上開展公平競爭。
  (2)有利於中小企業進一步做強做大。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規定適用20%的照顧性稅率,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就業、增強經濟活力。從而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成本,使省下來的資金用於品牌建設和產業升級,保障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走上良性循環軌道,從而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新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企業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從而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利於風險投資儘快回收,減少投資風險,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3)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新稅法規定,對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150%加計扣除;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新稅法提出實行企業研發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這些對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增加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起到了激勵作用。?
  (4)兩稅合併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基,提高企業稅後利潤。
  兩稅合併後降低了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制度取消。舊的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合理的工資包括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廣告宣傳費等在內都應該在稅前據實扣除。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從而提高企業的稅後凈利。這一點對高收入行業的凈利潤影響很大。
  2.2 兩稅合併為內資企業帶來的挑戰
  (1)中小企業被併購風險增大
  兩稅合併普遍增加了外商的稅負,使內外資企業在稅收上享受公平的待遇,但在優化外資結構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力度還不夠,沒有出台針對外資新建企業的稅收優惠,或者針對外資併購優勢企業加重稅收負擔的措施。
  外商在選擇是新建企業還是併購企業時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稅收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兩稅合併前,新建企業和併購已有企業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所以拋開其他因素,在考慮企業擴張是採用新建企業還是併購企業方式時,稅收上的優惠起到很重要的決定因素,有時新建企業要比併購企業少交稅,這使得新建企業有與併購企業抗衡的資本。而兩稅合併後,兩者在稅收上差異不大,新建企業沒有了稅收的優勢,而併購企業在市場開拓、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優勢,使外商更看好併購企業而非新建企業,由此導致併購熱潮持續升溫。對於我國中小型企業來說,特別是在外資競爭力比較強的行業的中小企業,如果自身不抓住機遇,被外資併購的可能性大為增加。
  (2)高技術行業企業競爭更加激烈
  新稅法規定國家對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行業和資本密集型企業仍實行15%的優惠稅率,目的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有利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這同時會吸引外資從勞動密集型行業向高新技術行業流動,加劇高新技術行業的競爭。對於高新技術行業企業來說,特別是國內技術不占優勢的高新行業企業,其面臨的市場競爭會更加殘酷。
  
  3 兩稅合併後內資企業發展對策分析
  新稅法的實施,對內資企業來說是一個機遇也是一個挑戰,如果不能抓住這個機遇快速發展,則有可能被市場所淘汰。同時作為政府部門也需要出台、調整相應的政策,為內資企業,特別是高科技內資企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3.1 企業應對策略
  新稅法實施蘊涵著很多新的機遇,能否充分利用政策來發揮企業的自身優勢,這就要看企業能不能抓住這些機遇加以充分利用。因此,內資企業應當重視新稅法新條例,揚長避短,使其成為企業發展壯大的助推器。
  (1)加大科研投入,提高企業創新能力
  新稅法規定,對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150%加計扣除。內資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一條款,加大科研資金投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核心技術,縮短與國外企業的技術差距,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這一點對於高科技行業企業來說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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