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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部分繼承權是可以的嗎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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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部分繼承權是可以的嗎
1、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做明確規定。
2、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
3、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某繼承人若是想要放棄自己已經獲得的遺產繼承資格,那麼首先需要確定自己實施放棄行為之後,是否會損害到他人的利益,若不會損害,那麼直接採取書面形式表明自己不想繼承遺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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