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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停用不斷電 致人傷殘需賠償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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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7年11月27日下午,高廟村年僅10歲的男孩李某和同村小夥伴們一道去本村東地磚廠找廢鐵,但沒有找到,後看到附近已停止使用的高壓線杆上有鐵,李某爬上線杆拆卸線杆上的金屬物品,遭電擊而受傷。法醫鑑定,李某右臂構成四級傷殘,右足構成八級傷殘,右臀部及右股部皮膚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案情分析]
 法院審理認為,供電公司對已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未採取斷電措施,主觀上有過錯。高廟村第四小組作為產權所有人,對其停用的電力設施疏於管理,安全防範不足,主觀上亦有過錯,故二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監護人未盡到法定監護職責,亦有一定責任。
[案情結果]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高壓電沒有切斷致人損害賠償案,判令被告內黃縣某供電公司和高廟村第四村民小組賠償原告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餘元。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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